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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四期) (留样专刊)
条例》第二十九条、《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化妆品备案人应当对每批出厂的产品留样,委托生产的受托生产企业也应当留样。问题4:留样的数量如何确定?答: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三期) (功效宣称专刊)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同时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一期)
条例》第三条,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其次,对特别的化妆品商标名称要保持警惕。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化妆品不得以商标名的形...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十期)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九期)(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专刊)
条例》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涉及特殊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报。另外,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第十条规定: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八期)(过渡期专刊)
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报告承担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备案。未完成年度报告产品如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相关备案人应当在2022年6月3...
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六期)(用户权限专刊)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问题2: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提供哪些内容?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
广州: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七)
条例》六十五条规定,备案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罚。3、问:取消备案的产品其名称能否重新用于备案?答:根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目前的设置,取消备案的产品...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整理和审核要点的通知
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要点。(二)本要点不具有法律约束性,仅作为我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管机构资料整理...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条例》及其配套部门规章的规定,在国家药监局事权调整的范围内实施。(二)试点实施个性化服务的化妆品产品应当为普通化妆品,不包括特殊化妆品、儿童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三)试点工作应当符合公众消费需求,具备社会推广价值。三、有意向参与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