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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检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
取消备案”的备案后资料技术核查结论并上报国家局。化妆品技术审评机构如发现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申请“容缺受理”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与后续上传或递交的补充资料不一致或造假行为的,按虚假申报有关规定处理。二、化妆品信息补充填报按照《国家药监局关...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处理细则的公告
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
关于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有关产品年度报告、平台认领和资料补录等事项的温馨提示
取消备案等措施处置,影响产品的生产销售,现提示如下:一、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称:《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
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看化妆品虚假宣传行为
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等。 《广告法》下的相关法律责任 除了标签之外,化妆品企业还可能通过网站、印刷品广告等进行虚假宣传。关于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八期)(过渡期专刊)
取消备案的程序。监管部门取消备案的产品,自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上市销售、进口。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产品的,监管部门将按照《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已经备案的产品不再生产或者进口的,备案人应当及时...
关于印发《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