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妆品完整版安评中若干关键问题的讨论
前言:
自2024年5月1日起,化妆品行业将面临一项重大的变革:全面实施完整版安全评估。这无疑给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在政策的逐步推进落地的过程中,不少会员遇到了很多的具体问题和困惑。
为了帮助会员有效应对这些挑战,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特别召集了政策法规专委会的专家们,对会员提及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中的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其中涉及到毒理学方法的选择、光毒和光变态试验、重复剂量毒性、混合物原料系统毒性以及试验报告等15个比较集中的问题,专委会组织专家进行了专题研讨。
经过多轮深入讨论和交流,参会专家们为行业提供了阶段性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参考建议。现予以公开披露,目的是希望能够引发行业内更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吸纳到更富建设性的意见和方案,并提出更加精准的问题,进一步激发更广泛的关于化妆品安全评估的深入思考。最终实现集思广益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整个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阶段性专家意见汇总:仅为阶段性意见,并不代表最终意见。本意见与相关规章存在冲突时,应以相关部门颁布的执行细则为准。
一、化妆品原料的急性毒性的理解与选择问题
在选择急性毒性试验方法时,应根据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和暴露途径。由于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的,因此化妆品的暴露途径分别有经皮、经口和经吸入。
经皮毒性是指通过皮肤接触物质所引起的毒性作用,对于化妆品来说,这是主要的暴露途径,因为大部分化妆品是直接涂抹在皮肤上的。
经口毒性是指通过消化道摄入物质所引起的毒性作用,虽然化妆品不是直接食用的,但对于可能涉及经口摄入的产品(例如唇部产品,牙膏等),或者化妆品被儿童误食、婴儿吮指等情况,可能需要额外考虑经口暴露的可能。
因此,对于化妆品原料的急性毒性试验,建议选择经皮毒性试验作为主要的暴露途径,同时根据使用场景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进行经口毒性试验,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化妆品,如气雾剂、香水、散粉类化妆品等在使用场景下存在吸入风险,那么经吸入暴露也是个需要额外考虑的暴露途径。
急性毒性试验是评估化妆品原料毒性特性的第一步,通过短时间染毒可提供对健康危害的信息。试验结果可作为化妆品原料毒性分级和标签标识以及确定亚慢性毒性试验和其他毒理学试验剂量的依据。
综上,我们应从原料适用于化妆品的类型角度思考,选择合适的急性毒性试验。
二、关于化妆品原料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选择问题
化妆品原料的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这是一个实验吗?到底是急皮,还是需要多皮呢?这些细节问题往往困扰具体工作人员。《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对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有明确定义:确定和评价化妆品原料及其产品对哺乳动物皮肤局部是否有刺激作用或腐蚀作用及其程度;皮肤刺激性:皮肤涂敷受试物后局部产生的可逆性炎性变化;皮肤腐蚀性:皮肤涂敷受试物后局部引起的不可逆性组织损伤。因此,这是同一个实验。
对于急皮或多皮试验的选择,应从暴露的角度出发,判断暴露部位是皮肤还是趾甲、毛发为主?判断暴露持续时间属于驻留还是淋洗?参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中对不同类型化妆品的皮肤刺激性试验要求,分析原料拟用于哪些类型的化妆品,开展相应的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1 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 3.2 检测项目的选择原则:3.2.2 每天使用的化妆品需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者不再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间隔1日或数日使用和用后冲洗的化妆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表1-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④淋洗类护肤产品只需要进行急性皮肤刺激性试验,不需要进行多次皮肤刺激性试验。
简单来说,就是只用于淋洗,可以只做急皮;而驻留和淋洗两用,建议做多皮。
三、关于化妆品原料的眼刺激实验选择问题
化妆品原料是否需要进行眼刺激试验,应从暴露途径的角度出发,判断原料应用的化妆品使用场景下是否涉及眼部暴露途径,例如眼霜。宜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配方研发阶段,会根据眼刺激性数据来选择原料;二是在安全评估阶段,需要原料的眼刺激性数据,来判断配方的整体安全性,判定安全性充足,从而豁免相应的产品毒理学试验。
建议原料商,参考以下规定,判断并选择眼刺激测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六章毒理学试验方法1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3.2检测项目的选择原则:3.2.3与眼接触可能性小的产品不需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表1-3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⑤免洗护发类产品和描眉类彩妆品不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⑥沐浴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
四、关于化妆品原料的光毒和光变态实验的选择和判断问题
对于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版)》规定,原料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是不需做该项试验。但是如何判断“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是个问题。我们知道光谱中紫外线的频率不同可分为UVA(400nm~320nm)、UVB(320nm~280nm)、UVC(280nm~100nm)、EUV(100nm~10nm),自然界的主要紫外线光源是太阳,太阳光透过大气层时波长短于290nm的紫外线会被大气层中的臭氧吸收掉,因此一般自然阳光的波段在290~700nm,所以一般日常接触的紫外线主要是290nm~400nm波段。
根据ICH的规定可通过紫外吸收光谱:1、判断物质在290nm~400nm是否有最大吸收,在这个波长范围内没有明显吸收的物质,通常不具有紫外吸收特性;2、如果物质在290nm~400nm有弱吸收,计算290nm~400nm范围内的摩尔消光系数(MEC)。
ICH S10指出在290~700nm波段,摩尔消光系数(MEC)不大于1000L/mol/cm的物质一般不被认为有足够的光反应而导致直接的光毒性。
在OECD TG 432也提到,如果摩尔消光系数(MEC)小于1000L/mol/cm(以甲醇测量),该化学物质不太可能发生光反应,这些化学物质可能不需要光毒性测试。
此外,加上原料使用浓度的条件后,也就是当该原料在配方中最高添加使用量时,在290nm~400nm波段,即UVB, UVA波段摩尔消光系数(MEC)不大于1000 L/mol/cm的物质,原则上可以不做光毒,光变态。更保守一点,加上原料使用浓度的条件后,也就是当该原料在配方中最高添加使用量时,在290nm~700nm波段,摩尔消光系数(MEC)不大于1000 L/mol/cm的物质,原则上可以不做光毒,光变态。
根据3R原则(减少/优化/替代),尽量减少动物的使用,应考虑采用非动物试验的方法或以临床试验数据来评估光安全性。目前,关于“不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豁免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的准确、明确的判断依据尚不明确,急需相关部门制定明确的判断标准或认可国际权威机构的有关判断规则。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表1-3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②修护类和涂彩类指(趾)甲产品不需要进行毒理学试验。③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还应进行皮肤光毒性试验和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从化妆品产品的角度上考虑,光毒和光敏的反应建立在“不具有紫外吸收特性”的前提,特殊情况例如沐浴、洗发、洁面等用后清洗的淋洗产品或者说以驻留因子来计算淋洗为0.01,实际产生光毒光敏带来是否可以忽略不计?是否还需考虑光毒和光敏的问题?如果上述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要求》提到的化学防晒剂含量≥0.5%(w/w)才需进行光毒和光敏,是否适用于所有化妆品原料只要低于该浓度都可以豁免光毒和光敏试验或安全评估的必要?这也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五、关于混合物原料开展毒理学试验问题
混合原料建议使用单独物质进行测试,混合物原料容易对实验结果产生干扰。但鉴于目前行业现状,绝大多数原料商都是以商品原料(大多数是混合原料)的形式进行毒理测试,监管也没有在公开场合否定测试的有效性。
化妆品原料相对于药物原料和工业原料,在所有的化学物质中安全性相对较高,以混合原料进行毒理测试,可能引发的安全性风险相对较小。CIR报告中引用的原料毒理学数据,有不少是混合物的形式。同时很多植物提取物、植物来源原料(辛酸/癸酸甘油三酯)、石油来源原料(石蜡)等,本身就是混合物原料,无法单独拆分去做毒理学测试。
从毒理学试验方法的适用于范围来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的系统毒性(如:急性、亚慢、慢性、生殖发育、致癌)试验均提出方法适用于原料的安全性评价,实践中“原料”可分为:单一成分和多组分原料。在最新的毒理学试验方法中部分方法有特意说明,例如:皮肤吸收体内试验方法(征求意见稿)该方法强调“本试验方法适用于单一成分的化妆品原料,非单一成分的原料若使用本方法进行评价,需要提供更多的科学依据说明其可行性”。
对于局部毒性试验方法(如:皮肤和眼刺激性、致敏性、光毒性和光变态反应)适用于复配原料和多组分终产品的毒理评价,还有系统毒性中的遗传毒性(基因突变、染色体畸变)。其他的系统毒性试验方法(如:急性、亚慢、慢性、生殖发育、致癌)可能不适用于复配原料或两个成分以上的终产品。
举例:假如某个多组分复配原料或多组分终产品通过亚慢毒性试验结果获得的PoD值(NOAEL/BMD)为2000mg/kg bw/day,当该原料或终产品中某个成分需要计算安全边际值MoS时,我们无法准确判断该成分的PoD值到底为多少,因为2000mg/kg bw/day属于原料或终产品“整体”的PoD值,像这种情形目前没有对PoD值按组分在原料中百分比进行计算的说法。
这个问题值得关注和思考,亟待权威部门的进一步明确。
六、关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评估问题
《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要求,对原料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时,需要考虑原料的毒理学终点,包括局部毒性和系统毒性。其中,由于系统毒性试验的费用高昂,安全评估人员会优先检索数据来解决系统毒性评估,实在无法检索到数据时只能选择加测毒理学试验。
目前原料在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一般采用以下3种评估证据类型:
1.可使用分组/交叉参照(Grouping/Read Across),毒理学关注阈值(TTC)等方法进行评估的原料。这两种方法可用但限制条件很多,尤其是是分组/交叉参照资料要求高,监管认可程度低。
2.若化学合成的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结构单元,通过共价键链接,平均相对分子质量大于1000道尔顿,且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低聚体含量少于10%,结构和性质稳定的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可不考虑透皮吸收。
如果在满足第2点要求的前提下,不考虑透皮吸收是否代表豁免系统毒性评估?
3.凡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如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每日耐受剂量(TDI)、参考剂量(RfD)、一般认为安全物质(GRAS)、具有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等,需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结论。
满足第3点是否代表豁免系统毒性评估?其中ADI/TDI/RfD是有明确的限值,可以通过计算暴露剂量SED和安全边际值MoS进行评估,但GRAS与具有悠久食用历史的原料是没有相关限值或安全阈值的,是否能豁免系统毒性评估?
除了上述3种评估证据,通常缺乏系统毒性数据(如:急性、亚慢、慢性、遗传、致突变、致畸、致癌)的原料安全评估,原则上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导则》的四步法(危害识别、剂量反应关系、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进行完整版评估,逐项终点排除风险和评估各项终点,提出相应证据。
如果所有原料都考虑系统毒性的各项终点,对于现阶段的企业和评估人员来说确实非常困难。尽管出台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虽提出了化妆品新原料可以按照情形1~情形6分别提交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但此规定未明确适用于化妆品的已使用原料,企业面临的困难仍然不小。
七、关于原料毒理报告评价主体资质问题
测试结果应满足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测试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1.首先参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方法。
2.动物实验>动物替代实验,当前替代动物实验可靠性还是相对较高。
3.参考权威机构公布的毒理学方法和指南。
4.尽量选择GLP、GCP、CMA、CNAS机构的报告。
5.动物替代方法需要验证有效性,优先选择OECD等国际权威机构已发布的方法。
6.新原料注册备案需要许可审批制,原则上应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方法,其他原料的毒理学方法选择没有强制性要求。
八、关于《化妆品已使用原料目录》的安评分情形开展的规则何时出台的问题
眼下对于原料商来说,已使用原料目录内的原料,到底按情形几来提供资料算足够的呢?虽然《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规定根据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使用历史、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可增加或减免毒理学终点的评估。但鉴于已使用原料没有具体的毒理学终点参考情形分类指南,该问题是当前困扰行业安全评估最大的问题之一。
预测未来应该会发布相关导则指南,明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毒理学试验方法的选择,已使用原料的规定要求不应高于新原料。但目前无法引用新原料导则的情形1~情形6作为评估依据,这对部分企业想提前做原料完整版安评来说,眼下大家只能观望。
这个导则细则的出台非常有必要,例如情形6(化学合成……分子量≥1000道尔顿……较高活性成分除外)只需提供“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皮肤光毒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需做该项试验)”,如果没有这份导则指南,企业需要对该原料进行完整版安全评估,对于评估人员来说这意味着“已使用化妆品原料高于新原料的规定要求”。
建议:监管部门尽快明确《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关于化妆品新原料可以按照情形1~情形6分别提交相应的毒理学试验项目资料的规定,也适用于《化妆品已使用原料目录》中的原料。
九、关于安全评估人员,任职资格与任职能力问题
《安评导则》规定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具有医学、药学、生物学、化学或毒理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化妆品成品或原料生产过程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实际行业符合要求的寥寥无几……
不是企业和从业人员不配合监管的工作。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短期内无人可用,必须依赖第三方机构来完成原料和产品的安全评估工作。首先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这一点就难倒大部分企业,总而言之行业不太可能马上就有足够多的既具满足相关专业,又有5年专业经验的安全评估人员。反过来说,满足任职资格要求人员,也有很大比例无法真正履行好安全评估的职责,这就提示我们要完全落地这项工作还需要更多时间的积累、人才难的培育和能力的增长。法规的实施也应根据行业实际现状,设定恰当的过渡期,让行业充分准备,有足够的学习和受培训的时间。
提示:没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和从业经历的专家,确实也难以完成原料的“完整版安评”。
十、关于采用国外的替代试验或替代实验数据,是否认可问题
由于系统毒性(急性、亚慢、慢性、生殖发育、致癌)目前国内只有动物试验方法,注册备案时采用体外或者动物替代试验获得的数据,面临有关结论不被认可的风险。
尽管欧盟已经禁止化妆品进行“动物实验”,并允许采用如OECD等权威机构已经发布的体外/动物替代的系统毒性试验方法。但目前我国对 3R 原则(减少/优化/替代),只进行了减少和优化,替代试验在系统毒性评估方面仍不是非常明确。
我国化妆品安全评估实践中,长期引用并认可欧盟化妆品原料的系统毒性数据。但是众所周知,2013年以后欧盟已经禁止化妆品进行动物试验,意味着2013年以后欧盟发布的原料系统毒性数据不再来源于动物实验数据,而是来自非动物试验数据。
如果继续坚持不认可动物替代试验获得的系统毒性数据,那么眼下我们安全评估可采用系统毒性的数据量将会进一步缩小范围,评估难度和费用将会进一步提高。
反之,我们认可非动物实验的系统毒性数据,国外已经有多年的动物实验获得的数据可供参考,安全评估的现有可用数据就会增加,评估评估难度和费用将会进一步降低。
欧盟进口我国的化妆品在注册备案时,提交的完整版安全评估报告也会存在部分原料是使用动物替代试验获得的系统毒理数据。如果我国认可或允许欧盟地区进口的化妆品使用动物替代试验获得的系统毒理数据。那么我们国内显然也应该放开非动物实验甚至应该加快步伐和进度。国内企业大部分在系统毒性试验数据(动物和非动物源数据)建设上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亚慢、慢性、生殖发育、致癌试验方法上面。
总之,期待在2024年加快认可动物替代试验方法数据,加速替代方法的转化,尽早补充到《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最大限度帮助本土企业降低企业在毒理实验上的成本,并尽早就明确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说明。
十一、关于毒理学关注阈值TTC评估方法是否适合植物原料的评估问题
目前《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对于缺乏系统毒理学研究数据时,提出可以采用TTC方法评估,但相关部门未发布对应的TTC指南文件,并明确了仅适合化学结构明确的物质等多种限制条件下使用,不适合用于植物原料评估。
《SCCS化妆品成分测试及其安全性评估指南指南》提到对于植物提取物,Kawamoto等人(2019)报道,按CramerIII类TTC值为90 µg/person/d(1.5 µg/kg bw/d)可能足够保守。SCCS认为,TTC方法用于对植物原料的评估:当排除了植物原料不具有遗传毒性(即结果为阴性)时,将植物原料中的每个组分按CramerI类TTC值为2760 µg/person/d(46 µg/kg bw/d)或者当整个植物原料无法完整确定其组分时保守按CramerIII类TTC值为138 µg/person/d(2.3 µg/kg bw/d)。SCCS还提出TTC方法不适用于具有吸入风险的原料评估,这一点《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并未说明,所以评估人员应该充分考虑。
基于我国具有几千年的草本植物的应用历史以及植物品种资源丰富,是否有必要参考国际上的评估意见,将TTC评估方法用于植物原料的评估,采用CramerIII类作为阈值?因为TTC方法如果适用植物原料评估,植物原料在配方中添加量极低的情况下,按照全身暴露量SED和安全边际值MoS的计算评估,在驻留类产品的应用可能意义不大,但在淋洗类的应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为驻留类和淋洗类两者之间的驻留因子相差了100倍。
因此,建议将TTC方法的应用范围扩展至植物原料评估,我们可以有效地解决部分植物原料缺乏系统毒性数据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评估的难度和成本。这将对我国特色植物资源的研发与发展也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十二、关于重复剂量毒理学试验实验周期选择问题
重复剂量毒理学试验选择28天亚急性,还是一定要选择90天亚急性?我们知道重复剂量毒性试验结果是为了获得未观察到有害作用的剂量(NOAEL)和观察到有害作用的最低剂量(LOAEL)用于计算安全边际值(MoS)。
目前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只有90天的重复剂量毒理学试验方法,28天需要选择国内化学品的GB/T 21752经口/GB/T 21753经皮或国外的如OECD TG 407经口/OECD TG 410经皮试验方法。出于经济成本和试验周期考虑,通常大家优先选择了做28天的重复剂量试验,计算安全边际值(MoS)增加3倍不确定因子(UF)。
因此,要考虑原料在化妆品中实际应用添加的范围值,推算最低的NOAEL或LOAEL值以后,根据选择相应的作用剂量范围开展重复剂量试验。由于我国还没发布28天的试验方法,至于28天数据是否会被认可问题,条件允许的话建议还是选择90天亚慢更保守。
此外,新原料的注册备案需要获得重复剂量终点时,保守原则建议采用《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90天亚慢经口或经皮试验,并且要选择有资质许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十三、关于化妆品中香精香料安全性问题
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如香精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标准,需对相关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GB/T 22731日用香精与IFRA标准的要求,产品类型是已知,同时要清楚香精香料中的组分,最后根据组分匹配产品类型在标准文件中,找到对应在加香产品中的最高限量(%)与产品配方中的实际添加浓度进行比对判断其安全性。
在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 及后续修订案公告中,目前共计收录了 24种+56 种香精香料过敏原,欧盟对过敏原物质其限制要求为淋洗化妆品(0.01%)和驻留化妆品(0.001%),即对过敏原物质含量在驻留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01%,以及在淋洗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1%时,需要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警告语,标注产品中含有的过敏原组分。
关于0.001%和0.01%不是法规的限值,欧盟认为在此浓度下,相对普通消费者使用(非敏感肌)风险较低,超过该值要进一步对该组分进行安全评估,这是针对过敏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措施。
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在世界各国和地区,香精香料供应商从不向化妆品生产企业充分披露香精香料中的组分列表和比例。因此,很难甚至不可能保证香精的安全。目前大部分香精香料供应商只能提供一份符合GB/T 22731日用香精与IFRA标准的声明文件,这普遍都被监管接受的程序。
综上,如香精原料生产商无法出具的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评估人员亦无法对每种香料组分进行安全评估,也只能采取国外的做法,提供相关声明文件。
十四、关于存在额外经口摄入风险如何计算原料的全身暴露量问题
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关于全身暴露量SED给出两种计算方式分别是:1.如果暴露是以每次使用经皮吸收μg/cm2时,根据使用面积计算;2.如果经皮吸收率是以百分比形式给予时,根据使用量计算。目前大部分采用的是第2种根据产品日均使用量A、原料在配方中的浓度C、经皮吸收率DAp进行计算,即:SED=A×C×DAp。
实际上在安全评估中,通常大家会采用导则给出的示例公式进行计算,即:全身暴露量(SED)=日均使用量×驻留因子×成分在配方中百分比×经皮吸收率÷体重。
上述的计算方式都是基于经皮吸收率计算,导则未给出经口摄入/生物利用度(bioavailability)的计算方式。《SCCS化妆品成分测试及其安全性评估指南指南》认为当化妆品原料没有经口转化/生物利用度数据时将50%作为默认值,或者采用PoD(NOAEL/BMD)值除以系数2;如果有资料表明原料经口吸收的生物利用度较低时,可以考虑使用10%作为默认值。
鉴于目前《安评导则》未提出经口生物利用度相关要求,所以经口毒性算是默认为100%转化,经皮吸收率不适用于重复剂量“经口”试验,公式应该为:全身暴露量(SED)=日均使用量×驻留因子×成分在配方中百分比÷体重。目前我们所检索到的重复剂量毒性终点基本都是经口试验数据。建议评估人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在计算安全边际值(MoS)结果为50-99区间时,也可以采用SCCS指南的经口试验生物利用度按50%代入公式替换“经皮”吸收率100%,注明采用依据即可。
十五、关于儿童化妆品的安全用量是否可以采用成人的安全用量问题
根据李锦聪个人的不完全统计分析,目前CIR数据库与我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重叠并且CIR报告中给出安全用量的大约2000种原料(不包含技术规范)中,有约160余种原料是有明确儿童产品的历史使用安全用量的。显然只有160余种原料有安全用量是无法满足我们的配方研发开发需求的。
因此,建议安全评估人员根据原料的实际使用添加浓度,如果CIR报告中有明确儿童的安全用量数据,优先采用相关数据,没有儿童对应的数据时只能引用其他对应的安全用量。
如果在计算安全边际(MOS)时,若SED是使用公式公式SED=A x C x DAp,由于儿童的体重是明显低于成人的,如果要确保SED成人=SED儿童,那儿童产品中同一成分的安全添加量应该是要低于成人产品的。
这点也待最终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