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和溴化物的技术法规要求解读

李锦聪2个月前 (10-06)原料

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组分: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和溴化物,由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格式排版问题导致大家产生歧义,本文属于个人法规研究分析,或许会导致目前部分在售的化妆品被判定为"不按照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仅供学习参考,最终以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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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两个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制使用物质涉及相关成分分别有:月桂基三甲基氯化铵、月桂基三甲基溴化铵、肉豆蔻基三甲基溴化铵、西曲氯铵、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硬脂基三甲基溴化铵、鲸蜡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椰油基三甲基氯化铵、牛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大豆油基三甲基氯化铵。




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分别有表3 限用组分 序号1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表4 准用防腐剂 序号4: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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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表3 限用组分: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

(a) 驻留类产品 限值:0.25%;

(b) 淋洗类产品 限值:1. 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2.5%(以单一或其合计) 2. 二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5.0%(以单一或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的合计);且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个体浓度之和不超过 2.5%

个人解读:


情形a:驻留类产品 0.25%,这个比较好理解,要注意的是“护发素”和“面膜类”产品,根据产品的不同使用方法可能是驻留类也可能是淋洗类,千万要分清楚,否则会被认定为不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生产化妆品,这一条是严重项。同时要注意的是,这个物质即是表3 的限用组分,也是表4 的准用防腐剂,问题在于作为限用组分使用时,一定要在标签上对使用的成分进行使用目的说明。
典型案例(西曲氯铵):西曲氯铵当作为限用组分使用时,使用目的为发用调理剂,那么产品包装标签就要标注“西曲氯铵使用目的为发用调理剂”。
法规出处:见《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限用组分表注释栏"如果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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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b1: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2.5%(以单一或其合计
对应成分:西曲氯铵(十六)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八),也就说作为限用组分时,如:抗静电剂、发用调理剂等,这 2种成分单一使用不能超过 2.5%,同时使用 2种成分总量同样不得超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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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b2:二十二烷基三甲基氯化铵:5.0%(以单一或与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铵和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的合计);且 十六、十八烷基三甲基氯化铵烷基三甲基氯化铵个体浓度之和不超过 2.5%
对应成分: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二十二),涉及情形b1相关成分:西曲氯铵(十六)、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八)。单独使用山嵛基时不超过 5.0%,同时考虑配方中是否包含其他 2种成分(十六和十八),这 3种的总添加量也不得超过 5%。
如果配方中同时添加了多种成分(二十二,十六,十八),虽然是 3种成分总量限值5.0%,但值得注意的是情形b1的 2种成分(十六和十八)总量不能超过2.5%,是提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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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综上,通常碳链越短,安全性风险就越高,限值就越低,从短链液态到长链固态,从透皮吸收和使用方法的角度来看,安全性也是不同的。因此,不同碳链成分作了不同的要求,研发工程师在开发产品配方时,烷基(C16,C18,C22)这 3种化学结构明确和技术规范明确限值规定的成分,需要根据配方实际情况,结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各项要求展开分析评估,避免产生歧义导致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上市销售,备案过了不代表是合法合规的,也许审评人员也不清楚或没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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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氯化物,分析了上述 3种成分,剩下还有 1种化学结构明确的月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二) 4化学结构不明确的鲸蜡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椰油基三甲基氯化铵牛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大豆油基三甲基氯化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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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配方中使用了这 5种 成分,并且是按照'限用组分'使用的,尽快开展排查,不是什么危言耸听,公众号有打假人关注,虽然他们未必了解那么深入,现在不敢怎么写文章了也是这个原因,不说嘛,很多人对法规不够了解,一错再错,还面临处罚。这两年我的号分别解读了多种化妆品安全技术物质。行业培训或公众号也极少人能培训讲解安全技术规范的细节。
实际上!除月桂基(十二)外的 4种成分化学结构不明确,同时表3 限用组分未明确列出限制和限值要求,从而导致这 5种成分,只能作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4 准用防腐剂(序号4)使用 。
表4 准用防腐剂(序号4)除了氯化物,其中还包含了溴化物,这两类物质,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 0.1%。
烷基(C12-C22)三甲基溴化物氯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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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总量,也就说配方中含有以下成分:
月桂基三甲基氯化铵、月桂基三甲基溴化铵、肉豆蔻基三甲基溴化铵、西曲氯铵、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硬脂基三甲基溴化铵、鲸蜡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椰油基三甲基氯化铵、牛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大豆油基三甲基氯化铵
配方中这些成分之和不得超过0.1% !
本想着放一张图就算了,但还是想把这个事情给说明白,主要不希望因我个人的观点影响大家的判断,学法规的都比较谨慎,说对了没人点赞,就算是对的也有人认为不要提,说错了肯定被批。
简单归类整理了一下,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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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可以跳过,也可以继续读完。
学法规就这样你想彻底搞懂一个技术要求,并没有那么简单,除了我国最新的技术法规条文以外,还要了解法规演变历史过程。例如,我们的安全技术规范,大部分人应该知道参照欧盟1223/2009的,国内企业法规人员或研发工程师一般很少了解国外的要求,因为国内的都看不完。
因此,我再从欧盟 1223/2009 化妆品法规的历史和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作对比,也是学习法规的一种思路吧,仅供参考。
欧盟化妆品 1223/2009 关于烷基(C12-C22)三甲基铵溴化物和氯化物的限值要求,作为防腐剂使用时,我国和欧盟都一样的,延续了原来的版本规定,化妆品最大允许添加浓度为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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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限用组分使用时,欧盟和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有很大区别,欧盟的分类更明确清晰,例如下图的第1列 限用物质名称,欧盟是拆分的(C16,C18,C22)并且在下图第2列 把相关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成分进行了一一对应,在下图3列 欧盟是按照化妆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划分的。而我国化妆品技术规范表3 限用组分的物质名称是合并的(C12~C22)分类也只是分了驻留类和淋洗类两大类,问题在于合并后就会产生歧义,先看图我再接着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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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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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09/1223/2024-04-24
图片字体小,像素有限,将就看……
欧盟法规,限用作了明确的情形分类只针对 3种成分:西曲氯铵(十六)、硬脂基三甲基氯化铵(十八)、山嵛基三甲基氯化铵(二十二),同时还明确了:淋洗类发用产品、驻留类发用产品、驻留类面部产品,分别作了不同的限值要求,也同时考虑了不同情形的总浓度等。
此前欧盟法规(2009版)只是将C12~C22仅作为防腐剂限制使用,到后来在2014年8月8日修订了 1223/2009,发布了(EU) No 866/2014 号文件,将这 3种成分列入限用组分。
公告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4/866/corrigendum/2014-08-28/oj
而我们目前在使用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是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的第 268 号公告。
欧盟发布与我国发布的时间相差一年多,为何没有参照欧盟的规定和对应的排版格式,这个就不清楚了,那时我也才刚时接触法规。所以再倒推至《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大概就明白了,2015版可能修订时没有注意这个问题或者已经定稿,所以没有及时同步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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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2014年,而我国是2007年就纳入了,2015版只是在2007版基础上去掉了溴化物,补充了十六、十八、二十二的限值规定。
所以聊到这,相信大家都比较清晰了,2015版的“合并”排版格式确实看起来会有歧义,整个过程分析下来,如果还是不明白,就多看两遍,也许我说的不一定是正确的,你们自行判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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