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李锦聪2年前 (2022-07-08)法规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32号公告 附件.doc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备案各项资料的规范提交,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化妆品注册或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第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对提交的注册备案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境内责任人的注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除注册商标、网址、专利名称、境外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必须使用其他文字的,或约定俗成的专业术语(如SPF、PFA、PA、UVA、UVB、维生素C等),所有其他文字均应完整、规范地翻译为中文,并将原文附在相应的译文之后。

第五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签章齐全,具有法律效力。境外企业及其他组织不使用公章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字。除用户信息相关资料外,产品的注册备案资料中如需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签章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可授权该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授权委托签字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使用带有电子加密证书的公章的,可直接在电子资料上加盖电子公章。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应当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其他计量单位时,应当折算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准确引用参考文献,标明出处,确保有效溯源;应当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图表、术语等,保证资料内容准确规范。

第七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出现的同项内容应当保持前后一致;有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与证明文件中所载内容一致。

第八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文本资料中主体文字颜色应当为黑色,内容易于辨认,设置合适的行间距和页面边距,确保在打印或者装订中不丢失文本信息。

第九条  化妆品注册备案的纸质资料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规格纸张,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涂改。化妆品的包装展开图片等确需更大尺寸纸张的,可使用其他规格纸张,确保妥善置于A4规格资料内。纸质文件资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当符合耐久性的要求。

 

第二章  用户信息相关资料要求

第一节  资料项目及要求

第十条  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境内的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以下用户信息相关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附1)及质量安全负责人简历;

(二)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附2);

(三)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附3);

(四)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境内责任人信息表(附4);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原件(式样见附5)及其公证书原件;

(六)注册人、备案人有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交生产企业信息表(附6)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一次性填报已有生产企业及其信息。生产企业为境外的,应当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交第十条第(六)项中的生产企业信息表,以便关联确认委托生产关系。

第十二条  具有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等多重身份的,或者同一境内责任人对应多个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可以一次性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取得相应的用户权限。已有用户可以根据情况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增加用户权限。

第十三条  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应当包括与其要求相关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以及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控制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包括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及质量控制、产品留样等管理制度。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质量控制关键点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

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存在自行生产和委托生产的,应当分别提交相应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第十五条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是对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不良反应监测评价能力和过程的总结描述,应当如实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语言应当简明扼要,体现出不良反应监测关键点、各环节设置和日常执行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应当至少明确体现以下内容和信息: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名称,授权和被授权关系,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同一产品不得授权多个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注册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境外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生产企业符合质量管理体系或者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资质证书、文件等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认证机构或者具有所在国(地区)认证认可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或者认可,载明生产企业名称和实际生产地址信息。

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

第二节  用户信息和资料更新

第十八条  用户信息或者相关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确保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中的用户信息和相关资料真实准确。

更新方式主要包括自行更新、一般审核更新、生产场地更新以及其他各具体规定情形的审核更新。属于审核更新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完成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更新。

第十九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自行更新的内容包括法定代表人信息、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联系信息。

以上信息发生变化时,用户应当及时自行更新。

第二十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一般审核更新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质量管理体系概述、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境内责任人的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

一般审核更新时,应当提交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附7),同时一并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其中,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外生产企业生产场地仅地址文字改变的,应当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供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或者由我国使(领)馆确认的复印件;境内责任人授权范围改变的,新授权范围应当包括原授权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用户权限相关资料中,可进行生产场地更新的内容为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信息。具体情形包括:生产场地搬迁、生产场地增加、生产场地减少、仅生产规范证明文件更新。

进行生产场地更新时,应当提交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附8)。其中,境外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增加,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进行更新的,应当按要求提供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需增加自行生产或者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的,可提交相关资料增加生产企业信息,必要时还需补充提交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概述。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用户信息更新时,企业应当首先对照用户名下全部信息自行检查。如有多个信息同时发生变化的,应同时更新,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境内责任人授权书所载授权期限到期后,应当重新提交更新的授权书,延长授权期限。逾期未重新提交的,境内责任人将无法继续为对应的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新增的注册或者备案事项,名下已开展的注册或者备案事项可继续办理完毕。

境外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资料有有效期限的,应当及时更新证明资料,最长不得超过有效期限截止后90日;无有效期限的,应当每五年提交最新版本。

第二十五条  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需对用户权限进行注销的,应当在相关产品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后,提交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附9),进行用户权限注销。

 

第三章  注册与备案资料要求

第二十六条  注册人、备案人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及相关资料;

(二)产品名称信息;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

(五)产品标签样稿;

(六)产品检验报告;

(七)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第二十七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逐项填写《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附10),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

(二)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分类规则与分类目录的规定,确定产品类别以及相应的产品分类编码,涉及特殊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报。

(三)委托境内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选择已开通用户权限的生产企业进行关联,经生产企业确认后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委托关系文件应当至少载明产品名称、委托方、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本产品接受委托的日期、受托生产企业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人的签章。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可提交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以确认委托关系。

(四)进口产品应当提供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境内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和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除外。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1.组合包装产品同时存在进口部分和国产部分的,仅提交进口部分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2.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该产品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同时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产品一致的说明资料。

(五)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产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针对中国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的说明资料;

2.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资料。

(六)进口产品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时,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产品名称以及相关受理编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九条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方表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附11)。

1.原料名称。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应当使用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原料名称;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成分的INCI名称与配方成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备注栏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后标注“(色淀)”,并在配方备注栏中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

2.百分含量。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含量,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全部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成分的原料(香精除外)应当列明组成成分及相应含量。

3.使用目的。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主要使用目的;申请祛斑美白、防晒、染发、烫发、防脱发的产品,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成分,如果功效原料不是单一成分的,应当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4.备注栏。以下情形应当在备注栏中说明: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应当说明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二)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填写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信息并上传由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产商已根据《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指南》(附12以及附13)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附14)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

(三)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经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确认后,方可提交注册申请或者办理备案。

(四)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

2.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五)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六)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包括全成分、生产工艺简述、感官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式样及编制说明见附15,样例见附16)。

(一)产品名称。包括中文名称和进口产品的外文名称。

(二)全成分。包括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原料的序号、原料名称和使用目的,所有原料应当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三)生产工艺简述。

1.应当简要描述实际生产过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配方表2个以上原料的预混合、灌装等生产步骤在不同生产企业配合完成的,应当予以注明。

2.应当体现主要生产工艺参数范围,全部原料应当在生产步骤中明确列出,所用原料名称或者序号应当与产品配方中所列原料一致;若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予以区分;若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应当予以注明。

(四)感官指标。应当分别描述产品内容物的颜色、性状、气味等指标。套装产品应当分别说明各部分的感官指标,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产品应当分别描述贴、膜类材料以及浸液的颜色、性状等。

1.颜色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同一产品具有可区分的多种颜色,应当逐一描述;难以区分颜色的,可描述产品目视呈现或者使用时的主要色泽,也可描述颜色范围。

2.性状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

3.气味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

(五)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1.应当提交对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

2.应当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提交相应的质量控制措施。

3.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注明检验频次,所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完全一致的,应当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检验方法名称;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不一致的,应当填写检验方法名称,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方法开展过验证,完整的检验方法和方法验证资料留档备查。

4.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具体的实施方案,对质量控制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六)使用方法。应当阐述化妆品的使用方法,对使用人群和使用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予以说明;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

(七)贮存条件。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及产品自身稳定性等特点设定产品贮存条件。

(八)使用期限。应当根据产品包装、产品自身稳定性或者相关实验结果,设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第三十一条  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逐项填写《产品标签样稿》(附17),填写的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符合产品执行的标准。

进口化妆品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产品的销售包装(含说明书),以及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第三十二条  普通化妆品办理备案时、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图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图片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的平面图和可体现产品外观的立体展示图,图片应当完整、清晰。平面图应当容易辨别所有标注内容;无法清晰显示所有标注内容的,还应当提交局部放大图或者产品包装设计图;

(二)使用电子标签的,应当提交电子标签内容,销售包装上的图码应当是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预置图码;

(三)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四)存在多种销售包装的,应当提交所有的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符合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提交其中一种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其他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可不重复上传:

1.仅净含量规格不同的;

2.仅在已上传销售包装上附加标注销售渠道、促销、节日专款、赠品等信息的;

3.仅销售包装颜色存在差异的;

4.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以套盒、礼盒等形式组合销售,组合过程不接触产品内容物,除增加组合包装产品名称外,其他标注的内容未超出每个产品标签内容的;

5.通过文字描述能够清楚反映与已上传销售包装差异,并已备注说明的。

第三十三条  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和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等。

1.产品检验报告的受检样品应当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批号的产品。

2.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更名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注册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3.多个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的,应当提供其中一个生产企业样品完整的产品检验报告,并提交其他生产企业样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

4.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毒理学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进行备案,每个产品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5.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按照《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法规文件开展检验。

(二)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2.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3.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三)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时应当提交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规定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1.特殊化妆品宣称的功效试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

2.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按《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抽样进行人体功效试验的,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请注册,每个产品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第三十四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相关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产品安全评估,形成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必须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仅辅助涂擦的毛刷、气垫、烫发工具等除外)使用的化妆品,应当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并应当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第三十五条  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为特殊化妆品的,应当按照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其中一个(剂)或者多个(剂)产品在境外生产的,应当按照进口化妆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同时,特殊化妆品应当留存由首家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封样的1件样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在产品注册检验时提交试制样品的,应当同时留存经检验机构封样的试制样品和未启封的市售产品各1件;普通化妆品应当由境内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留存1件市售产品备查;专为中国市场设计销售包装的进口普通产品,应当由境内责任人留存1件原产国市售产品备查。

第三十七条  仅供出口的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应当在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由生产企业提交以下资料:

1.产品名称;

2.拟出口国家(地区);

3.产品标签图片,包括产品销售包装正面立体图、产品包装平面图和产品说明书(如有)。

 

第四章  变更事项要求

第三十八条  已注册产品的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生产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相应的变更之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

已备案产品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拟变更产品上市或者进口前提交相应资料,完成相应的变更之后,方可上市或者进口。

变更前已生产、上市或者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第三十九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的(生产场地未改变),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二节相关要求完成信息更新后,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以及产品标签样稿的上述相关信息分别进行一次性变更。

第四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附18)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附19);

(二)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提交产品名称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生产场地改变或者增加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场地生产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三)拟变更备案产品仅通过产品安全评估方式评价产品安全,且拟增加的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其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文件的,应当提交该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资料;

(四)拟变更产品委托生产关系发生改变的,国产产品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三)的要求,对变化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确认;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委托关系文件或者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资料以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第四十二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所使用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以及原料中具体成分的种类、比例均未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备案信息平台对原料生产商信息和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更新维护。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发生变化的,还应当进行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变更。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所使用原料的生产商、原料质量规格增加或者改变的,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和原料中主要功能成分含量及溶剂未发生变化,为了保证原料质量而添加的微量稳定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等成分发生种类或者含量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产品配方;

(三)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变化的成分在原料中的使用目的等;

(四)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执行的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拟变更事项涉及产品标签样稿中的全成分标注、安全警示用语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标签样稿。

第四十三条  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生产工艺简述、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产品执行的标准;

(三)涉及生产工艺简述变化的,应当提交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并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报告;

(四)涉及产品使用方法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五)涉及产品使用期限延长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六)涉及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七)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八)涉及产品标签样稿变化的,还应当按照第四十四条要求进行产品标签样稿变更。

第四十四条  产品标签样稿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标签样稿;

(三)防晒类化妆品增加PA、广谱防晒或者浴后SPF等标识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功效试验报告;

(四)祛斑美白类化妆品增加祛斑或者美白功效宣称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相应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五)涉及进口产品原销售包装和标签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产品的原销售包装(含说明书)和外文标签的中文翻译件。

第四十五条  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拟变更的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三)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拟变更化妆品安全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产品分类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或者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二)按照拟变更产品分类的要求补充或者更新资料;

(三)涉及已注册特殊化妆品拟增加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功效或者新功效的,应当按照第三章的要求补充提交资料。

第四十七条  注册人因公司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改变的,由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具有新的境外注册人相应用户权限的境内责任人提交以下资料,对涉及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进行一次性变更:

(一)公司合并注销、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同一集团内不同子公司运营的声明及相关文件;

(二)利益相关方(如原注册人,新注册人,境内责任人等)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所有权归属无异议的声明及其公证文件原件。

第四十八条  变更境内责任人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变更境内责任人的产品清单;

(二)原境内责任人盖章同意更换境内责任人的知情同意书,或者能够证明境内责任人发生变更生效的判决文书;

(三)拟变更境内责任人承担产品(含变更前已上市的产品)原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的承诺书。

第四十九条  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拟变更事项的情况说明,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按照第三十二条原则,在新销售包装产品上市前,重新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或者对拟变更部分予以备注说明。

第五十一条  已注册特殊化妆品完成变更之后,领取变更后纸质产品注册证时,应当交还原产品注册证。

 

第五章  延续、注销等事项要求

第五十二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延续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延续申请表(附20);

(二)产品自查情况说明(式样见附21),主要内容包括:

1.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限上一注册周期);

2.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限上一注册周期);

3.该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根据现行法规、标准调整情况,应当提交相应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五十三条  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生产、进口概况,以及期间产品的停产情况;

(二)产品符合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自查情况。

第五十四条  申请补发产品注册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补发申请表(附22);

(二)因产品注册证原件破损申请补发的,领取新产品注册证时,应当交还原产品注册证;

(三)因产品注册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当提交承诺书。

第五十五条  注册人申请撤回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申请表(附23)。

第五十六条  注册人申请注销已注册特殊产品注册证的,应当提交注销申请表(附24)。

第五十七条  已备案普通产品因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地址变化导致备案管理部门改变,备案人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办理备案的,可使用原备案资料。

第五十八条  对于非安全性原因不予注册的特殊产品再次申请注册时,可使用原注册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交不予注册未涉及安全性的说明,包括对不予注册原因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申请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管理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实施。

 

附:1.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

    2.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3.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4.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5.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

    6.生产企业信息表

    7.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

    8.生产场地审核更新信息表

    9.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

    10.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

    11.配方表式样

    12.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指南

    13.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企业信息表

    14.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15.产品执行的标准式样

    16.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

    17.化妆品产品标签样稿式样

    18.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19.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20.化妆品产品注册延续申请表

    21.化妆品注册延续自查情况报告样例

    22.化妆品注册补发申请表

    23.化妆品注册撤回申请表

    24.化妆品注册注销申请表


附1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基本信息

(一般审核维护)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维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质量安全

负责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承 诺 书

1、本企业注册或备案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

2、本企业提供的注册备案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对资料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将妥善保管用户密码,通过该用户进行的注册备案相关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因密码丢失或泄密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基本信息

(一般审核维护)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质量安全

负责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承 诺 书

1、本企业注册或备案产品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

2、本企业指定境内责任人,并自行建立对境内责任人的管理约束制度。境内责任人以本企业名义办理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事项,所进行的注册备案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

3、本企业提供以及通过境内责任人提供的注册备案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对资料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2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自行生产)

 

模块

内容或措施(概述)

人员健康卫生管理

请简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是否建立有人员健康档案;

2、对直接从事生产人员的日常基本卫生要求;

3、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人员接受健康检查的频率。

质量管理制度

请根据企业实际质量体系情况,对具有的管理制度进行勾选(可多选):

□文件管理制度

□追溯管理制度

□供应商遴选制度

□原料验收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制度

□产品检验制度

□留样管理制度

□产品销售制度

□记录管理制度

□质量投诉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记录管理

请简述记录管理方面要求及记录保存期限,如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厂房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记录等。

车间基本情况

请简述车间清洁等级相关基本情况。

设备使用维护

请简述设备使用、校验、维护等的相关制度,包括日常使用、清洁、消毒的基本要求,校验维护基本要求和频率等。

生产用水

请简述是否具有水处理系统以及工艺用水标准。

合格放行

请简述产品合格放行标准和相关制度;请简述不合格品管理相关制度。

留样管理

请简述产品留样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产品留样规则和留样数量;

2、样品保留期限。

质量自查纠错

请简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和纠错制度,至少包括:

1、不合格品追溯、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2、企业内审制度和内审频率;

3、不良反应、消费投诉、抽检不合格等信息的收集措施及必要整改措施。

其他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委托生产)

 

模块

内容或措施(概述)

配方来源

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具有配方研发能力:

□是,请简述相关人员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的最低要求,以及最少人数设置;

□否,请简述产品配方来源以及确保配方质量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措施。

物料采购

注册人/备案人是否自行采购物料:

□是,请简述物料采购和供应商管理相关制度;

□否,请简述物料采购方式和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

生产企业遴选和

管理制度

请简述生产企业遴选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生产企业遴选标准;

2、实地考察相关制度,包括实地考察频率;

3、生产企业的淘汰和更换制度

请勾选遴选生产企业时,考虑生产企业应具有的管理制度(可多选):

□文件管理制度

□追溯管理制度

□供应商遴选制度

□原料验收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制度

□产品检验制度

□留样管理制度

□产品销售制度

□记录管理制度

□质量投诉制度

□产品召回制度

产品放行

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产品合格放行标准,以及确保生产企业按照该标准执行产品放行的相关制度。

独立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措施

请简述独立于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措施,至少包括:

1、产品档案管理和质量追溯制度;

2、是否有定期自行抽检或送检行为,检验范围、检验频率、检验项目等;

3、销售管理相关制度。

质量自查纠错

请简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自查和纠错制度,至少包括:

1、不合格品追溯、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

2、企业内审制度和内审频率;

3、不良反应、消费投诉、抽检不合格等信息的收集措施及必要整改措施。

其他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3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项目

内容或措施(概述)

岗位职责

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

1、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

2、相关人员基本要求。

不良反应监测

请简述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

2、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

不良反应评价

请简述不良反应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应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

2、不良反应评价标准;

3、不良反应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模块

项目

内容或措施(概述)

注册人/备案人措施

岗位职责

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

1、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

2、相关人员基本要求。

不良反应监测

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

2、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

不良反应评价

请简述注册人/备案人的不良反应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应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

2、不良反应评价标准;

3、不良反应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

境内责任人的配合措施

岗位职责

请简述境内责任人的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相关岗位设置情况,至少包括:

1、相关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

2、相关人员基本要求。

不良反应监测

请简述境内责任人的不良反应监测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整体构成和运行模式;

2、请简述所有主动或被动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渠道,以及信息收集的频率。

不良反应评价

请简述境内责任人的不良反应评价相关制度,至少包括:

1、不良反应评价的完成方式,如由注册人/备案人自行完成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完成;

2、不良反应评价标准;

3、不良反应评价后相应处置措施。

沟通交流机制

请简述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在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方面的信息交流、数据共享、风险联动等方面的机制和措施。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4

 

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基本信息

(一般审核维护)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

信息

(自行维护)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承 诺 书

1、本企业作为境内责任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名义办理化妆品或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事项。

2、本企业将认真履行境内责任人相关各项责任,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等工作,如实提交各项注册和备案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将妥善保管用户密码,通过该用户进行的注册备案相关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因密码丢失或泄密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境内责任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5

 

 

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书

(式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化妆品注册备案境内责任人授权和承诺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授权方:                             

被授权方:                           

授权范围:                           

授权期限至:XXXX-XX-XX(年-月-日)

 

 

 

 

授权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被授权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6

 

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

 

基本信息

(一般审核维护)

名称

(由“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关联而来)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场地

信息

(生产场地审核维护)

实际生产地址1

实际生产地址2

……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自行生产)

 

基本信息

(由“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关联而来)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生产场地信息

(生产场地审核维护)

实际生产地址1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

□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实际生产地址2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

□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信息表(委托境外生产)

 

生产企业基本信息

(一般审核维护)

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生产场地信息

(生产场地审核维护)

实际生产地址1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

□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实际生产地址2

生产规范证明类型

□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

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企业信息表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基本信息

(一般审核维护)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质量安全负责人信息

(自行维护)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生产场地信息

(生产场地审核维护)

实际生产地址1

实际生产地址2

……

联系信息

(自行维护)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传真号

邮政编码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7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注册人/备案人:

资料项

具体模块

具体项目

更新内容

需提交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

基本信息

□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二)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三)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内自行生产)

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许可证编号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委托境外生产)

——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更新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

(境内责任人及其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

资料项

具体模块

具体项目

更新内容

需提交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

基本信息

□名称(中文)

名称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二)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质量管理体系概述表

(三)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表

(四)境内责任人信息表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五)境内责任人授权书

□授权范围

(新授权范围应包括原授权范围)

重新提交境内责任人授权书及相关资料

□授权期限

(授权书其他内容不得改变)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委托境外生产)

——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更新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国家/地区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般审核更新信息表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

资料项

具体模块

具体项目

更新内容

需提交资料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

基本信息

□名称

□住所地址

□所在地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8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注册人/备案人:

资料项

维护

模块

维护类型

更新内容

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内)

生产场地

信息

 

仅地址文字改变

生产场地搬迁

生产场地增加

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

——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维护

生产场地

信息

仅地址文字改变

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

生产场地搬迁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生产场地增加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

仅生产规范证明类型变化

实际生产地址:

提交相应的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更新类型

□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境内责任人: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资料项

维护

模块

维护类型

更新内容

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境外)

——先选择名下已有的具体生产企业,再对其信息进行维护

生产场地信息

仅地址文字改变

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生产现场未改变的证明文件原件

生产场地搬迁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

生产场地增加

重新提交境外生产规范证明资料

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

仅生产规范证明类型变化

 

实际生产地址:

提交相应的境外生产规范证明相关资料

更新类型

□由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生产场地更新信息表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

资料项

维护

模块

维护类型

更新内容

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六)生产企业信息表

生产场地

信息

 

仅地址文字改变

生产场地搬迁

生产场地增加

生产场地减少

应确保该实际生产地址下已无产品关联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9

 

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注册人/备案人:

 

 

现申请对该注册人/备案人用户权限予以注销,该用户权限下所有产品已全部注销。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境内责任人)

 

境内责任人:

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现申请对该注册人/备案人对应的境内责任人用户权限予以注销,该用户权限下所有产品已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

 

  

(境内责任人盖章)

    年  月  日  

 


用户权限注销信息表

(我国境内仅从事受托生产的企业)

 

生产企业:

 

 

现申请对该生产企业用户权限予以注销,该用户权限下所有关联产品已全部完成注销或变更。

 

 

 

 

(生产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10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

(国产产品,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中文)

分类编码

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

(特殊化妆品填报)

□染发类

□烫发类

□防脱类

□祛斑美白类

□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防晒类

SPF值

PA

浴后SPF值

□新功效

(填写宣称功效)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

□境内自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委托境内生产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其他信息

检验受理编号

(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

□使用已注册新原料

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

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

(进口产品,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外文)

分类编码

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

(特殊化妆品填报)

□染发类

□烫发类

□防脱类

□祛斑美白类

□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防晒类

SPF值

PA

浴后SPF值

□新功效

(填写宣称功效)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

□境外自行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委托境外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其他信息

检验受理编号

(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

□使用已注册新原料

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

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

(国产产品,境外注册人/备案人)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中文)

分类编码

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

(特殊化妆品填报)

□染发类

□烫发类

□防脱类

□祛斑美白类

□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防晒类

SPF值

PA

浴后SPF值

□新功效

(填写宣称功效)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

□委托境内生产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其他信息

检验受理编号

(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

□使用已注册新原料

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

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

(进口产品,境内注册人/备案人)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外文)

分类编码

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申报类别

(特殊化妆品填报)

□染发类

□烫发类

□防脱类

□祛斑美白类

□祛斑美白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防晒类

SPF值

PA

浴后SPF值

□新功效

(填写宣称功效)

注册人/备案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

□委托境外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其他信息

检验受理编号

(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单独填报)

是否使用新原料

□使用已注册新原料

注册号

□使用已备案新原料

备案号

□不使用

□套装产品

□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

  

(注册人/备案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11

 

配方表式样

 

一、配方表

序号

标准中文

名称

INCI名称/英文名称

原料含量%)

复配百分比(%)

实际成分含量(%)

使用

目的

 

备注

 

二、配方表附件式样

序号

标准中文名称

生产商

原料报送码

填报说明:配方表中成分含量、实际成分含量的有效数字位数原则上不少于一位有效数字不超过五位有效数字。


附12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指南

 

一、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是指对原料安全承担责任的企业,可以是原料的实际生产企业、与原料实际生产企业隶属同一集团公司的关联企业或者原料委托生产行为中的委托企业。

化妆品原料生产商应当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料安全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企业信息表》(附13)和企业主体证明文件,开通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报送权限。

二、境外或者境内原料生产商可以自行报送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也可以授权境外或者境内法人企业对原料安全信息进行报送和日常维护。被授权企业开通用户权限时,还应当同时提交化妆品原料生产商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关系和授权范围,同一质量规格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只能授权一家企业。

三、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应当包括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产工艺简述、必要的质量控制要求、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风险物质限量要求等(详见附14)。

化妆品生产用水无需报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但特殊产地来源用水除外。

四、原料安全相关信息通过信息平台提交后,自动生成原料报送码。原料报送码由五位生产商数字编码、六位原料数字编码和三位原料质量规格数字编码组成,每组编码间用“-”相连。

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已报送原料安全信息的原料商品名、生产商信息和原料报送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在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可以填写原料报送码关联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原料生产商、安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及时变更相关资料。


附13

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备案企业信息表

(化妆品原料生产商或者被授权的企业填写)

原料生产商名称

(中文,境内企业填写)

(英文,境外企业填写)

所在国

□境外   □境内

原料生产商地址

被授权企业名称

(存在授权情况时填写,并附授权书)

被授权企业住所地址

(存在授权情况时填写,并附授权书)

联系人信息

(存在授权情况时,填写被授权企业信息)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电话(座机)

电子邮箱

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承诺书

1.本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原料,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要求和技术要求。

2.本企业提供的所有化妆品原料安全资料均真实合法。本企业对资料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授权其他企业报送的指定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内容均源于本企业,获取渠道双方无争议。指定化妆品原料参见授权书。

4.本企业将妥善保管用户密码,通过该用户进行的化妆品原料安全资料备案相关系行为均代表本企业行为,因密码丢失或泄密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填写此表的原料生产商或者被授权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附14

原料安全相关信息

【原料商品名、原料基本信息、原料生产工艺简述】

原料商品名

原料组成

(包括复配组分)

组分

组分中文名称

组分INCI名称

百分比范围

1

(组分名称应与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内容一致)

2

3

……

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

基于安全或者功效的角度明确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建议添加量,在驻留类和淋洗类化妆品中建议添加量有区别的应当分别予以明确。

原料使用限制(如有)

(该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限制、配伍禁忌、警示用语的标注要求等)

原料性状

(颜色、气味、状态)

物理化学性质描述

生产工艺类型描述

应当明确生产工艺类型:物理粉碎;物理压榨;水或者其他种类溶剂提取;化学合成;生物发酵。简要概述搅拌、加热、蒸馏、过滤、干燥、包装等过程。

直接来源于动植物的天然原料,应明确物种信息、拉丁名、提取部位(藻类和大型真菌类参照此要求)。

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应明确生产所用的基因来源、载体构建、工程菌信息、供体生物、受体生物、修饰微生物等必要信息。

(如无法提供原料组成,可不填写,但应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

【质量控制要求】

序号

指标名称

分子式或结构式

(如能明确)

CAS号

(如能明确)

测试方法名称

定量范围

1

2

3

(如无法提供,可不填写,但应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

(对于化学结构明确的单一原料,应提供纯度要求)

(对于化学结构不明确的原料,应提供指标性成分定量要求或总成分、蒸发残留/固形物含量、干燥失重/水分、炽灼残渣、典型物理化学指标等定量要求)

(聚合物类原料应同时明确聚合度以及平均分子量,如有)

(寡肽类原料还应明确氨基酸序列)

1.鉴别方法

(如无法提供,应当提交相关说明资料)

2.定量控制指标/特征性指标检验方法

(与上表中指标一一对应)

(检验方法仅提供方法名称即可)

3.微生物指标(如适用)

【国际权威机构评估结论】

(如有,应当简要说明,并附权威机构名称)

【其他行业使用要求简述】

【风险物质限量要求】(如有)

序号

风险物质名称

CAS号

限量要求

备注

1

2

……

重金属指标(如适用):

农药残留风险:(仅植物来源原料,如适用)

微生物污染控制情况:(仅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如适用)

宿主致病性、毒性成分控制情况:(仅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如适用)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附15 产品执行的标准式样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配方全成分】

表1  产品配方原料和使用目的序号原料中文名称使用目的………………       ……     

 

【生产工艺简述】
【感官指标】

表2  感官指标

项目指标…………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表3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

项目指标质量管理措施简要说明……………………

 

【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
【贮存条件】
【使用期限】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制说明

 

一、编制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产品执行的标准的设计、内容和数据应符合公认的科学原理,准确可靠。

三、产品执行的标准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引用的标准准确、有效。术语的定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应使用规范汉字。使用的标点符号应符合GB/T15834的规定。

(二)应使用GB3101、GB3102规定的法定计量单位。表示量值时,应写出其单位。

(三)应准确列出引用标准或文件的目录。

(四)引用的标准或文件应包括出版本号或年号以及完整的标准(文件)名称。

(五)如果引用的标准(文件)可以互联网在线获得,应提供详细的获取和访问路径。应给出被引用标准(文件)的完整的网址。为了保证溯源性,应提供源网址。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所建立的检测方法准确、精密,并经过方法学验证。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有限量要求的,须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适量”或“合适的温度”等。

六、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的表格应当按照规定样式填报,除需对应不同配方外,一般不可将表格内容再行拆分。

所有表格应当顺序编号并注明表题。具有多个配方的,如需分别填报相应表格,应对表格进行合理命名,体现与相关配方的对应关系。表格如在文本内容中提及,应当通过表序或表题正确引用。

七、产品执行的标准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承担识别该知识产权的责任。

八、应使用国家法定部门认可的标准物质(包括标准品和对照品)。若使用的对照物质是自行研制的,应提交相应的鉴定研究资料和对照物质。供研究用样品应是配方确定、生产工艺稳定、具有代表性的多批产品。

九、开展产品执行的标准的研究,应在能满足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研究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并由相应技术人员承担。


附16 产品执行的标准样例

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由系统自动导入)

外文名称(由系统自动导入)

【配方全成分】(由系统自动导入,包括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

表1  产品配方原料和使用目的序号原料中文名称使用目的                        ……     

 

生产工艺简述】应简要描述产品实际生产制作过程,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主要步骤,应当提交的工艺参数主要指温度,温度范围的设定应当主要考虑对产品质量、安全性的影响,其次还考虑不同生产规模、不同生产设备时所需要的温度。

涉及分段生产的示例如下:

1、将A相原料加入水相锅内,加热(70℃-80℃),充分混合均匀,搅拌,投入主锅中。

2、将B相原料搅拌完全分散好后加入主锅中。

3、将C相搅拌完全分散好后加入主锅中。

4、搅拌完全分散。

5、搅拌冷却(40℃-50℃),将D相中的原料加入主锅内,搅拌,冷却至室温,脱泡过滤,出料(半成品)。取样检测、料体转移。

6、灌装(成品

A相原料:部分1、4、5、8、9、10、15

B相原料:部分1、7、16

C相原料:2、3、6、11、12、13、14

E相原料:17

步骤1-5所得的半成品,在生产企业1:××国××区××路××号制成或者生产企业2:××国××区××路××号制成。

步骤6所得的成品,在生产企业3:中国××省××路××号制成。

(同一生产企业如有多个生产地址,可同时列出)

【感官指标】

颜色:例如浅粉色;

性状:例如膏;

味:请按产品实际情况填写:有香味、有原料特征性气味、无味;

表2  感官指标

检验项目指标颜色……性状……气味有香味…………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

表3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其质量控制措施项目指标质量管理措施*简要说明**菌落总数≤1000 CFU/g产品逐批检验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耐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g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全项检验按革兰氏阴性菌定性检测方法进行检验铅(以铅计)≤10mg/kg原料相关指标控制以及全项检验总重金属检测……………………砷(以砷计)≤2mg/kg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总重金属检测镉≤1mg/kg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总重金属检测………………………………………… 

 

备注:质量管理措施* (1)注册人、备案人应根据产品实际控制的需要,每个指标选择1项以上(含1项)的质量管理措施,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

(2)可接受的质量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逐批检验、全项检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生产工艺流程管控等等。

简要说明**

示例(1)生产工艺流程管控和全项检验:该产品生产过程厂房空气净化级别达到****,并按照全项检验要求开展必要的检验;所用的“革兰氏阴性菌定性检测”方法,为我司自行开发方法,对标ISO***,并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微生物检验方法”中耐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检验方法进行对比验证。本方法为定性检测是否含有革兰氏阴性菌、耐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属革兰氏阴性菌,检验结果能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耐热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指标要求,已进行多批次的试验数据结果对比。

示例(2)原料相关指标控制和全项检验:要求原料供应商对所有有可能带入重金属的原料的总金属指标出具分析报告书(CoA),说明残留量。附以必要的原料和产品的全项检验,所用的“总重金属检测”方法,为自行开发方法,已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汞、铅、砷、镉检验方法进行验证,将产品中总重金属以铅记,检测总含量,规定总重金属残留量不超过1mg/kg,以保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有重金属指标的相关要求。

【使用方法】

【安全警示用语】
【贮存条件】
【使用期限】


附17

 

化妆品产品标签样稿式样

 

项  目

内  容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产品名称、注册证编号

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和产品实际情况标注,相关内容应与产品注册证/备案凭证载明信息一致

注册人/备案人名称、地址;

境内责任人名称、地址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全成分标识

0.1%(w/w)以上成分

企业填报

其他微量成分

企业填报

净含量

按实际标注

使用期限

按实际标注,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符

使用方法

企业填报

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相符

安全警示用语

化妆品标签管理规定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产品名称相关解释说明

企业填报

创新用语

创新用语一:

解释:

创新用语二:

解释:

按有关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企业填报

企业自主选择标注的标签内容

是否标注“已经过评价验证”

□是 □否

其他特别宣称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规定,由企业填报

其他文案内容

(含拟在包装标签上以图案或其他形式出现的文字,如艺术字、变形文字等)

企业填报

(语句文意应当连贯,不得使用不必要的空格、回车或间隔标点符号)

 

 


附18

 

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有效期

截至      年  月  日

注册人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 

名称

住所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所附资料清单:

1、特殊化妆品变更申请表

2、......

保证书

本产品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保证:本产品除拟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发生变化。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变更项目及内容:

申请变更理由:

 


附件19

 

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外文)

分类编码

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是否儿童产品

□是   □否

备案人信息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生产信息

□境内自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委托境内生产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境外自行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委托境外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所附资料清单:

1、普通化妆品变更信息表

2、......

保证书

本产品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保证:本产品除拟变更事项外,其他事项不发生变化。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变更项目及内容:

申请变更理由:

 


附20

化妆品产品注册延续申请表

产品信息

产品名称(中文)

产品名称(英文)

分类编码

功效宣称

作用部位

产品剂型

适用人群

使用方法

产品类别

是否为儿童产品

□是   □否

境内注册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注册人信息

名称(中文)

名称(外文)

住所地址

所在国/地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内责任人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址

所在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化妆品产品注册延续申请表(续)

 

生产信息

□境内自行生产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地址

□委托境内生产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境外自行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委托境外生产

生产资质证明类型

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地址

生产地址

原产国(地区)

其他信息

检验受理编号(补充检验报告编号无需填报) 

原产品注册证号

有效期

至       年    月    日

原产品类别

保证书

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复印件和原件一致。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注册人(签章)                           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


附21

 

化妆品注册延续自查情况报告样例

 

1. 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

已上传该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证明材料。(国产特殊化妆品可提供销售记录或销售发票等,进口特殊化妆品可提供报关单或销售记录等。限上一个注册周期内,提交一份或以上证明材料)

该产品在上一注册周期内未生产或进口,已按要求进行检验和安全风险评估(附相关检验报告和安全评估资料)

2. 监督抽检、查处、召回情况(限上一注册周期)

时间

情况类型

情况简述

备注

监督抽查

查处

召回

 

(可附相关资料)

3.该产品不良反应统计分析情况及采取措施

(可附相关资料)

4.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附22

 

化妆品注册补发申请表

 

产品名称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产品类别

分类编码

产品类别

批准文号

注册人名称

境内责任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申请补发原因:

□ 因产品注册证原件破损,申请补发新的产品注册证

□ 因产品注册证遗失申请补发新的产品注册证

 

 

 

 

                            注册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23

 

化妆品注册撤回申请表

 

产品名称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产品类别

分类编码

产品类别

产品受理号

受理日期

注册人名称

境内责任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原因:(可附页)

 

 

 

是否申请退回全部申报资料

□是      □否

            

 

 

注册申请人(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24

 

化妆品注册注销申请表

 

产品名称

中文名称

外文名称

产品类别

分类编码

产品类别

批准文号

注册人名称

境内责任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注销原因:

 

 

 

 

 

             注册(和境内责任人)(签章

    年    月    日

 


中国化妆品原料目录


关键词

标准中文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化学名 INCI名 CAS号 EINCES号 分子结构式 化学特性和纯度 杂质/残留物 矿物 动物 植物 危害识别 急性毒性 刺激性/腐蚀性 致敏性 光毒性 光变态反应 遗传毒性 重复剂量毒性 生殖发育毒性 慢性毒性/致癌性 毒代动力学 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暴露评估 风险特征描述 安全评估结论 安全评估人员 参考文献 风险物质 检测报告 原料规格证明 日均使用量 驻留因子 NOAEL 基准剂量 T25 BMD NESIL 不确定因子 暴露水平 暴露部位 透皮吸收率 全身暴露量 经皮吸收量 经皮吸收率 有阈值 安全边际值 MoS值 世界卫生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国际日用香料协会 每日允许摄入量 每日耐受摄入量 参考剂量 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 原料理化性质 评估过程 评估结果分析 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 安全评估结论 风险物质检验报告 淋洗类 驻留类 石棉 游离甲醛 甲醇 致癌物 二甘醇 农药残留 亚硝胺 仲链烷胺 二噁烷 丙烯酰胺 氢醌 蒽醌 一氯乙酸 抑汗剂 烫发剂 防脱发剂 稳定剂 肤感调节剂 吸附剂 遮盖剂 悬浮剂 珠光剂 美黑剂 清凉剂 赋脂剂 美白剂 裂解剂 控油剂 着色剂 去屑剂 发用调理剂 发用定型剂 填充剂 收敛剂 乳化稳定剂 柔顺剂 溶剂 磨砂剂 pH调节剂 防腐剂 角质剥落剂 防晒剂 缓冲剂 还原剂 光稳定剂 成膜剂 增稠剂 螯合剂 变性剂 脱毛剂 拔毛剂 增塑剂 指甲调理剂 清洁剂 起泡剂 增溶剂 溶助剂 除臭剂 抗氧化剂 抗静电剂 抗结块剂 睫毛调理剂 角质软化剂 封闭剂 保湿剂 芳香剂 助滑剂 遮光剂 粘合剂 乳化剂 表面改性剂 分散剂 皮肤保护剂 祛斑剂 润肤剂 粘度调节剂 氧化剂 消泡剂 染发剂 吸收剂 推进剂 安全分 活性成分 致痘风险 孕妇慎用 硅油成分 PEG成分 着色剂/色素 染发剂/烫发剂 防腐剂 防晒剂 禁用 过敏原 酒精 氨基酸 多肽 矿物油 成分来源 表面活性剂 功效成分 Test–Free PETA-Approved Animal Test–Free 动物实验 Cruelty-Free Global Beauty Without Bunnies 全绿配方

中国化妆品检测项目

荧光增白剂351 防腐剂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 禁用物质麻醉药利多卡因 有机溶剂正戊醇 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 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 抗生素双氟沙星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DIPP) 农药残留p,p'-滴滴涕 水质指标色度 防晒剂二氧化钛 激素甲基泼尼松龙 着色剂酸性紫 43(CI 60730) 奎宁 禁用物质丙烯酰胺 激素泼尼松龙醋酸酯 抗UVA能力 抗生素磺胺吡啶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 元素钡(Ba) 防腐剂苯甲酸乙酯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 农药残留异艾氏剂 染发剂甲苯-3,4-二胺 激素醋酸氯地孕酮 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过氧化氢 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测试方法 乙苯 抗生素磺胺甲二唑 有机溶剂异丁醇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元素钆(Gd)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戊酯 抗生素磺胺甲氧嗪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雷他定 异丙苯 抗生素螺内酯 染发剂1,5-萦二酚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奋乃静 有机溶剂正丙醇 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染发剂6-氨基间甲酚 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乙基)酯(DMEP) 有机溶剂乙醇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 防腐剂己眯定二(羟乙基磺酸)盐 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 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 激素氟尼缩松 激素黄体酮 三乙醇胺 禁用物质维生素D3 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 水质指标锌 防腐剂苯甲酸丁酯 抗生素环丙沙星 农药残留β-六六六 染发剂N,N-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农药残留o,p'-滴滴伊 激素雌二醇 激素炔诺孕酮 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 元素铊(Tl) 着色剂CI 14700 有机溶剂邻二甲苯 农药残留利谷隆 抗生素依诺沙星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AP) 重金属铅 激素安西奈德 苯酚 防晒剂亚苄基樟脑磺酸(以酸计) 元素铒(Er) 洁净度温度 激素可的松醋酸酯 毒理学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苯酯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有机溶剂乙酸丁酯 激素氯替泼诺 禁用物质坎利酮 水质指标肉眼可见物 农药残留丁变敌(燕麦敌) 防晒剂二苯酮-3 防腐剂甲基异噻唑啉酮 禁用物质马来酸二乙酯 染发剂N-苯基对苯二胺 防腐剂苯甲酸异丙酯 禁用物质阿达帕林 禁用物质环氧乙烷 元素银(Ag) 防晒剂二苯酮-4或二苯酮-5(以酸计) 酮麝香 防腐剂对氯间甲酚 二乙醇胺 禁用物质米诺地尔 激素己烯雌酚 元素钪(Sc) 苹果酸 防腐剂苯甲酸 抗生素恩诺沙星 抗生素克林霉素 激素氢化可的松丁酸酯 元素铟(In) 水质指标臭和味 激素氟轻松醋酸酯 抗生素四环素 防腐剂氯二甲酚 元素镥(Lu) 禁用物质他扎罗汀 染发剂对氨基苯酚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苯那敏 着色剂碱性黄 87 皮肤光毒性试验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 防腐剂苯氧乙醇 农药残留甲萘威 农药残留δ-六六六 水质指标总大肠菌群 元素镍(Ni) 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元素铍(Be) 禁用物质苯并[а]芘 染发剂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 防腐剂2,4-二氯苯甲醇 水质指标浑浊度 激素莫米他松糠酸酯 有机溶剂甲苯 有机溶剂乙酸异戊酯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阿司咪唑 间、对-二甲苯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激素醋酸甲羟孕酮 农药残留敌菌丹 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 禁用物质阿维A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激素氟轻松 元素镉(Cd) 染发剂氢醌 农药残留丁苯吗啉 农药残留e 环氧七氯 激素睾酮 乙醇胺 有机溶剂二氯甲烷 禁用物质风险物质二甘醇 激素二氟拉松双醋酸酯 着色剂CI 15985 激素倍氯米松 农药残留对二氯苯 农药残留艾氏剂 农药残留异狄氏剂 乳酸 激素倍他米松戊酸酯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激素曲安西龙 禁用物质颜料橙5(CI12075) 着色剂CI 45380 禁用物质他卡西醇 水质指标氯化物 着色剂碱性紫 14(CI 42510) 着色剂碱性橙 31 禁用物质普鲁卡因胺 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 着色剂CI 59040 激素阿氯米松双丙酸酯 有机溶剂4-甲基-2-戊酮 激素倍他米松 着色剂碱性蓝 26(CI 44045) 防晒剂乙基己基三嗪酮 禁用物质酸性黄 36(CI13065)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异丙嗪 激素氟氢缩松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试方法 激素氟米龙醋酸酯 抗生素磺胺甲嘧啶 防晒剂氧化锌 农药残留p,p'-滴滴滴 农药残留敌草隆 染发剂间苯二胺 水质指标氟化物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溴苯那敏 禁用物质麻醉药苯佐卡因 防腐剂邻苯基苯酚 水质指标总α放射性 农药残留异恶唑草酮(异恶氟草) 元素钴(Co) 硼酸和硼酸盐 禁用物质4-氨基联苯-D9 染发剂邻苯二胺 抗生素诺氟沙星 农药残留β-硫丹 禁用物质抗生素灰黄霉素 葡糖醛酸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水质指标pH 值 有机溶剂乙酸乙酯 染发剂6-羟基吲哚 柠檬酸 抗生素培氟沙星 防腐剂苯甲醇 有机溶剂2-丁酮 农药残留二苯胺 二苯乙醇酸 激素倍氯米松双丙酸酯 有机溶剂甲酸乙酯 着色剂酸性橙 3(CI 10385) 激素倍他米松醋酸酯 有机溶剂三氯乙烯 激素雌三醇 元素铽(Tb) 微生物菌落总数 禁用物质4-氨基联苯 抗生素罗红霉素 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地氯雷他定 羟基辛酸 农药残留α-六六六 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 微生物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防腐剂甲酸 激素双氟可龙戊酸酯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 着色剂CI 16255 农药残留苯氧菊酯(亚胺菌) 激素雌酮 水质指标亚氯酸盐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激素可的松 禁用物质抗生素咪康唑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羟嗪 重金属镉 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禁用物质抗生素联苯苄唑 水质指标溶解性总固体 农药残留甲草胺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特非那定 禁用物质麻醉药丁卡因 元素钇(Y) 激素地索奈德 禁用物质甲基环氧乙烷 禁用物质5-甲氧基补骨脂素 元素砷(As) 防腐剂苯氧异丙醇 元素钕(Nd) 防腐剂5-溴-5-硝基-1,3-二噁烷 酒石酸 毒理学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 防腐剂苯甲酸丙酯 毒理学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抗生素氯霉素 禁用物质抗生素萘替芬 微生物金黄色葡萄球菌 毒理学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重金属砷 有机溶剂仲丁醇 邻苯二甲酸二正丙酯(DPP) 禁用物质维胺酯 抗生素氟罗沙星 激素氟米龙 防腐剂邻伞花烃-5-醇 农药残留p,p'-滴滴伊 水质指标铜 水质指标硝酸盐(以 N 计) 激素地塞米松醋酸酯 激素环索奈德 禁用物质麻醉药辛可卡因 防腐剂丙酸 禁用物质欧前胡内酯 有机溶剂丙酮 防腐剂苯甲酸异丁酯 激素氟米松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曲吡那敏 防腐剂游离甲醛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丁酯 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 1,2-二氯乙烯 防腐剂苄氯酚 激素氢化可的松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 染发剂N,N-二乙基甲苯-2,5-二胺盐酸盐 激素氯倍他松丁酸酯 羟基乙酸 农药残留久效磷 水质指标硫酸盐 有机溶剂1,2-二氯乙烷 染发剂2,7-萘二酚 抗生素呋喃它酮 农药残留特乐酚(地乐硝酚) 防腐剂三氯生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苯海拉明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禁用物质苏丹红Ⅱ(CI12140) 水质指标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元素汞(Hg) 农药残留倍硫磷 抗生素金霉素 有机溶剂氯仿 元素锰(Mn) 洁净度悬浮粒子 防晒剂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元素镧(La) 防腐剂脱氢乙酸 防腐剂吡硫鎓锌 水质指标硒 有机溶剂对/间二甲苯 抗生素甲硝唑 洁净度相对湿度 农药残留腈菌唑 元素铕(Eu) 激素氟氢可的松醋酸酯 元素锂(Li) 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 α-熊果苷 游离氢氧化物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甲酯 激素甲基睾丸酮 激素地夫可特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甲醛 着色剂碱性红 51 激素甲基泼尼松龙醋酸酯 农药残留乙烯菌核利(烯菌酮) 重金属汞 防腐剂氯苯甘醚 洁净度静压差 总硒 抗生素多西环素 激素泼尼卡酯 抗生素阿奇霉素 防晒剂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农药残留扑灭津(丙唑嗪) 防腐剂聚氨丙基双胍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赛庚啶 元素铜(Cu) 禁用物质抗生素益康唑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丙酯 元素锶(Sr) 禁用物质抗生素酮康唑 禁用物质抗生素氟康唑 毒理学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禁用物质6-甲基香豆素 风险物质石棉 有机溶剂异丙醇 防腐剂海克替啶 激素哈西奈德 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DHP) 防晒剂苯基二苯并咪唑四磺酸酯二钠(以酸计) 防晒剂对甲氧基肉桂酸异戊酯 毒理学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抗生素磺胺甲噁唑 元素铈(Ce) 激素醋酸甲地孕酮 水质指标铝 元素镨(Pr) 防腐剂十一烯酸 有机溶剂乙酸丙酯 致畸试验 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 水质指标氰化物 禁用物质苏丹红Ⅳ(CI26105) 可溶性锌盐 农药残留异菌脲(异丙二酮) 元素钐(Sm) 激素孕三烯酮 农药残留克氯得(乙菌利) 有机溶剂四氢呋喃 染发剂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 激素泼尼松 元素镱(Yb) 染发剂邻氨基苯酚 理化检测pH值 有机溶剂乙酸异丙酯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农药残留狄氏剂 有机溶剂乙醚 有机溶剂乙酸甲酯 元素钬(Ho) 禁用物质维甲酸 抗生素克拉霉素 禁用物质8-甲氧基补骨脂素 元素铯(Cs) 防腐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溴化铵 水质指标溴酸盐 二硫化硒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氟奋乃静 有机溶剂正丁醇 禁用物质联苯胺 农药残留十三吗啉(克林菌) 防腐剂十四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水质指标锰 抗生素氧氟沙星 防腐剂吡罗克酮乙醇胺盐 禁用物质异维甲酸 禁用物质α-氯甲苯 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有机溶剂乙腈 有机溶剂四氯化碳 农药残留磷胺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 水质指标耗氧量 激素曲安奈德醋酸酯 农药残留氯苯嘧啶醇(异嘧菌醇) 防腐剂山梨酸 激素卤美他松 激素氢化可的松醋酸酯 农药残留丙炔氟草胺(氟嗯嗪酮) 农药残留百菌清 抗生素土霉素 二乙胺 禁用物质4-氨基偶氮苯 防腐剂氯咪巴唑 着色剂CI 15510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 1,1-二氯乙烷 2-羟基丁酸 着色剂CI 16035 元素铋(Bi) 农药残留禾草敌 农药残留炔螨特(克螨特) 有机溶剂二氧六环 着色剂橙黄 I 抗生素克林霉素磷酸酯 激素泼尼松醋酸酯 染发剂1-萘酚 防腐剂二甲基噁唑烷 风险物质二噁烷 禁用物质抗生素环吡酮胺 禁用物质氨基己酸 防晒剂胡莫柳酯 防腐剂三氯卡班 洁净度浮游菌 农药残留o,p'-滴滴滴 防腐剂氯己定 禁用物质维生素D2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OP) 农药残留精吡氟禾草灵 禁用物质麻醉药普鲁卡因 元素钒(V) 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激素地塞米松 有机溶剂乙酸异丁酯 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以酸计) 防晒剂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 防晒剂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 毒理学直接多肽反应试验 染发剂间氨基苯酚 西咪替丁 防腐剂三氯叔丁醇 荧光增白剂367 防腐剂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染发剂2-硝基对苯二胺 元素钍(Th) 染发剂4-氯间苯二酚 农药残留三氯杀螨醇 元素铷(Rb) 禁用物质颜料红 53:1(CI 15585:1) 着色剂CI 10316 禁用物质依曲替酯 水质指标大肠埃希氏菌 农药残留γ-六六六 农药残留西玛津 激素异氟泼尼松 防晒剂3-亚苄基樟脑 农药残留多菌灵 防晒剂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以酸计) 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西替利嗪 水质指标总β放射性 邻苯二甲酸戊基异戊酯(DnIPP) 元素镝(Dy) 禁用物质氮芥 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防腐剂2,6-二氯苯甲醇 水质指标总硬度 三氯甲烷 农药残留碘苯腈 农药残留炔苯酰草胺 二甲胺 染发剂4-硝基邻苯二胺 防腐剂7-乙基双环噁唑烷 农药残留α-硫丹 防腐剂水杨酸 禁用物质麻醉药氯普鲁卡因 防腐剂溴氯芬 染发剂对苯二胺 元素铥(Tm) 农药残留硫丹硫酸酯 禁用物质三甲沙林 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 抗生素沙拉沙星 防晒剂奥克立林(以酸计) 苯乙烯 有机溶剂苯 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 微生物耐热大肠菌群 元素铅(Pb) 农药残留七氯 毒理学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 防腐剂苯甲酸苯基酯 禁用物质抗生素克霉唑 农药残留氟环唑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乙酯 元素铬(Cr) 激素氢化可的松戊酸酯 着色剂CI 16185 抗生素莫西沙星 水质指标氯酸盐 扁桃酸 激素布地奈德 水质指标六价铬 洁净度风速 有机溶剂环己烷 激素己酸羟孕酮 防晒剂樟脑苯扎铵甲基硫酸盐 有机溶剂异戊醇 皮肤光毒性试验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丙嗪 激素氟替卡松丙酸酯 防腐剂苄索氯铵 激素曲安奈德 防腐剂十六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抗生素林可霉素 风险物质甲醇 荧光增白剂184 有机溶剂四氯乙烯 巯基乙酸 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人体开放使用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1,2-苯基二羧酸支链和直链二戊基酯 间苯二酚 农药残留e 六氯苯 激素卤倍他索丙酸酯 水质指标铁 激素曲安西龙双醋酸酯 有机溶剂甲基叔丁基醚 防腐剂苯甲酸甲酯 β-熊果苷 羟基喹啉 毒理学局部淋巴结试验:DA 激素泼尼松龙 农药残留氯丹 抗生素米诺环素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水质指标挥发酚类 体外哺乳类细胞微核试验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苄酯 防腐剂戊二醛 防晒剂二苯酮-2 有机溶剂乙基苯 染发剂4-氨基-3-硝基苯酚 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农药残留氟硅唑 洁净度沉降菌 农药残留o,p'-滴滴涕 抗生素磺胺氯哒嗪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毒理学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试验 荧光增白剂140 荧光增白剂85 禁用物质斑蝥素

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27号令2020-06-29
现行有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广东人大第34号2019-03-28
即将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药监局2022年第16号2022-02-21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第46号令2021-08-06
鼓励过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第2021年77号2021-06-03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市监总局2021年第35号令2021-01-07
征求意见《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0-11-13
二次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06-25
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意见2022-03-31
征求意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2-03-30
即将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01-07
现行有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21-10-08
现行有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2021-04-23
现行有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04-08
现行有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02-26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02-26
征求意见《牙膏备案资料规范》2021-01-06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20-09-03
征求意见《化妆品境外检查暂行管理规定》2019-11-11
现行有效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8-02
现行有效《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2016-06-01
现行有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015-12-23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含105条)》2015-12-15
征求意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2-04-11
现行有效《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南》2021-12-31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2021-04-12
现行有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04-08
现行有效《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2019-08-30
现行有效《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2021版)》2021-05-28
现行有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2021-04-27
现行有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2021-04-08
收集通知《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2020-08-25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06-20
中检院 明确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通知2022-04-27
中检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2022-04-27
广东药监 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04-20
中检院 关于发布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报受理审核要点(试行)2022-01-06
广东药监 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知(注销-保质期-结束)2021-12-31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通知2021-12-3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试行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1-12-30
广东药监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新证)2021-12-20
国家药监局 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告2021-10-1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021-10-11
广东药监 关于原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关闭,停止办理相关事宜通知!2021-09-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通告2021-08-2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衔接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一)2021-04-02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过渡期公告2021-03-05
中检院 关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证化妆品过渡期公告2021-02-03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事项公告2020-12-28
中科院 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违法行为声明2021-07-27
央视网 关于“CCTV.COM 央视网合作伙伴”等称号情况的严正声明2016-08-1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五)2022-06-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四)2022-04-29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八)过渡期专刊2022-04-26
中检院 《化妆品受理环节和技术审评等常见问题及解答》汇编2022-04-2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三)2022-04-14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2022-04-0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二)2022-03-25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2022-03-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2022-01-2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九)2022-01-2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八)2022-01-11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五)2022-01-05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七)2021-12-24
国家药监局 浅谈美白化妆品与美白剂2021-12-16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二)2021-12-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六)2021-12-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五)2021-12-02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一)2021-11-22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二)2021-11-17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2021-11-11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2021-11-0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一)2021-11-01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十)2021-10-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九)2021-09-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八)2021-09-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七)2021-09-03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六)2021-08-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五)2021-08-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四)2021-07-15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2021-07-0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2021-07-0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2021-07-05
行业标准《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2011-12-20
强制方法《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2021-02-18
强制方法《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2021-02-18
团体标准《洁面产品的保湿和控油功效人体测试方法》2021-12-28
团体标准《化妆品改善眼角纹功效 临床评价方法》2021-09-30
团体标准《化妆品祛痘功效测试方法》2021-08-25
团体标准《化妆品紧致功效测试方法》2021-08-23
团体标准《舒敏类功效性护肤品安全/功效评价标准》2020-07-24
团体标准《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体外测试方法》2021-01-08
团体标准《化妆品抗皱功效测试方法》2019-07-30
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皮肤弹性测试方法》2019-07-30
团体标准《化妆品屏障功效测试 体外重组3D表皮模型》2019-12-30
团体标准《化妆品眼刺激性试验(ET50)》2019-12-30
团体标准《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 体外重组3D表皮模型》2019-12-30
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经表皮水分流失测试方法》2018-11-13
团体标准《化妆品控油功效测试方法》2018-11-13
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皮肤表面酸碱度测试方法》2018-11-13
团体标准《化妆品 体外皮肤致敏试验-荧光素酶试验方法》2018-12-01
《化妆品中比马前列素等5种组分的测定》2021-09-13
《化妆品中本维莫德的测定》2021-09-02
《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硼酸和硼酸盐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维甲酸等8种组分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2021-07-05
《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2021-09-17
《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2021-09-17
《化妆品中西咪替丁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2021-08-15
《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2019-03-13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2019-03-13
《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DA》2019-03-13
《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2019-03-13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直接多肽反应试验》2019-03-13
《化妆品中斑蝥素和氮芥的检测方法》2019-03-13
《化妆品中10种α-羟基酸的检测方法》2019-03-13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2019-03-13
《致畸试验》2019-03-13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离体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试验方法》2017-08-21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方法》2017-08-21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历史产品确认及补录功能操作演示2022-04-23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功效宣称功能介绍2022-03-29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年报功能介绍2022-03-29
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2022-01-01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操作手册2021-12-31
化妆品账号注册及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操作手册2021-05-01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2021-05-01
化妆品特证及新原料申报审评系统-操作手册2021-05-01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检验机构用户手册2020-04-08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2020-04-08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法规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zpwjc.cn/fg/post/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