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李锦聪2年前 (2022-07-12)法规

关于公开征求《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指导儿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工作,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安全,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和配套文件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组织我院起草了《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起草说明(附件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于2022年4月28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

 

附件:1.《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意见反馈表

 

中检院

2022年4月11日



 

 

 

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224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进行儿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时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以下称技术审评部门)对儿童特殊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提供依据,以及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称备案管理部门)对儿童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技术核查提供技术支持。

本指导原则是针对儿童化妆品的特定技术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下称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时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和实际情况,对各项资料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儿童化妆品适用于其他技术指导原则的,还应当同时参考相应的指导原则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技术审评部门、备案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包括注册申报审批、备案技术核查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使用。

本指导原则在现行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可能适时调整。

1. 儿童化妆品基本要求

1.1 基本属性

本指导原则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主要依据产品标签宣称以及使用人群进行判定。按照《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产品标签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应当遵循儿童化妆品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和可能的应用场景,遵循科学性、必要性的原则,研制开发儿童化妆品,充分开展安全技术评价。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儿童化妆品将按“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以及“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分类,对产品配方原料选择、标签标识、产品执行的标准、安全评估等有不同要求。

1.2 产品分类编码以及申报类别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分类编码中依次选择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和使用方法的层次码,使用人群应当至少包括婴幼儿或者儿童,属于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类别应当与分类编码中功效宣称一致。

进口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地区)或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中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使用方法等填写分类编码以及申报类别,不得随意改变产品分类编码与申报类别。

儿童化妆品主要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按照《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使用人群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的,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的,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对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芳香、护发的,不建议日常使用,应当在使用方法中明确使用场景、使用频次等,并明确标识。

1.3 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要求

产品配方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进口儿童化妆品(境内委托境外生产的除外),应当针对中国儿童消费者的肤质类型、消费需求等进行配方设计,所提交的说明资料应当能体现出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必要性以及所开展的相关研发工作。例如,从帮助中国儿童减轻紫外线损伤角度,可以选择分析中国儿童Fitzpatrick皮肤分型、紫外线应答特点及健康风险、我国紫外线强度及分布特点、基于我国健康需求和审美需求的市场调查或需求分析等,并阐述相应的产品开发和配方设计。

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儿童化妆品应当在中国境内选用中国成人消费者开展消费者测试研究或者人体功效试验(例如宣称防晒、修护、舒缓以及特定宣称),所提交的功效宣称评价资料应当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安全评估资料中应当充分考虑基于中国儿童皮肤暴露数据以及中国儿童化妆品使用特点,鼓励引用类似配方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多年上市的安全评价数据作为证据支持。但在特殊化妆品申请注册证有效期延续时,应当提交在中国境内儿童消费者的不良反应监测数据,至少包括上市年限、销售数量、不良反应案例信息汇总等,内容应当真实、科学、完整。

2. 儿童化妆品产品名称及相关资料要求

2.1 产品中文名称要求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防晒类儿童化妆品中文名称中含有防晒指数(SPF值)或PA等级等内容的,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申请表》中填报的相关内容一致,且符合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

2.2 命名依据要求

命名依据中对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后缀的划分应当科学准确,各部分具体含义以及产品中文名称的整体解释应当合理。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的使用,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商标名的使用除符合国家商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原料名称或以暗示含有某种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种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产品配方不含有该原料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不含该原料,原料名称仅作商标名使用。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有相应的商标注册证。

在通用名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使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颜色或形状的,配方中可以不含此类原料,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颜色或形状的形式,也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感官指标相关内容相符。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当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者特定人群、颜色或色号等内容。

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2.3 进口儿童化妆品要求

进口儿童化妆品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若无明确对应关系,应当予以科学、合理说明。

3. 儿童化妆品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要求

3.1 配方表填报要求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配方表应当内容完整,填报形式应当符合要求,原料名称应当按照《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规范填报原料的中文名称和INCI名称,备注信息完整;原料使用目的的填报应当具体、规范,应当根据原料在产品中实际发挥的主要作用填写,与原料理化性质、产品属性、配方工艺等相符。

产品配方使用了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着色剂、色淀、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变性乙醇、类别原料、直接来源于植物等原料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标注相应内容。

配方中使用香精或者具体香料成分的,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填写并提交资料。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不得使用尚未在原料生产国(地区)获准使用的此类原料。

3.2 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以及原料使用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其中配方极简原则为相对性原则,并非限制原料种类数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配方设计时充分考虑上述原则,并在产品安全评估报告的“配方设计原则”中充分体现产品配方的科学合理性。

儿童化妆品应当选用有安全使用历史的化妆品原料,不得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不得使用对儿童安全性尚不明确的原料;不允许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制备的原料,如无替代原料必须使用时,应当在产品安全评估资料中说明原因,并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充分评价。

儿童化妆品及其所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不得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中明确规定禁用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不宜使用可能有致癌性风险的原料如甲醛释放体;此外,对使用人群含“婴幼儿”的儿童化妆品,不得使用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沐浴产品和香波除外)、水杨酸及其盐类(香波除外)、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原料。

儿童化妆品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主要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应当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儿童化妆品的配方研发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并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精、着色剂、防腐剂以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香精或者香料,不建议使用成分复杂的可能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详见附表)的原料作为芳香剂。如使用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应当进行充分安全评估,对致敏性组分含量在驻留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01%,以及在淋洗类产品中大于等于0.01%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以告知消费者。

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尽可能不用或者少用着色剂。使用3种以上着色剂时(不含3种),应当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开展相关研究确保产品使用安全,必要时,提交人体试用试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儿童化妆品应当尽可能少用防腐剂。淋洗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应当低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要求;驻留类产品的防腐剂用量接近《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限量时(如90%以上),或者使用3种以上防腐剂(不含3种)时,应当提供相关科学依据以说明所用原料种类、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交配方优化过程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儿童化妆品应当尽可能少用表面活性剂,特别是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和透皮促进剂等。对于使用诸如阳离子表面活性剂、透皮吸收剂等原料的产品,应当对其使用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分析,提供相关的安全性方面的资料。

对使用人群含 “儿童”(3周岁-12周岁)的化妆品,使用限用组分时,应当在标签上标印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例如使用氯化锶,应当标印“儿童不宜常用”;使用滑石:水合硅酸镁,应当标印“应使粉末远离儿童的鼻和口”;使用氢氧化钙、氢氧化锂、碱金属的硫化物类、巯基乙酸及其盐类、巯基乙酸酯类、碱土金属的硫化物类、氢氧化锶、氢氧化钾(或氢氧化钠)等原料,应当在标签上标印“防止儿童抓拿”。

3.3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原料使用要求

申报类别为“防晒类”的儿童化妆品,除满足上述第3.1部分、第3.2部分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防晒类化妆品的要求,必须经过SPF值测定并且结果应当大于等于2,产品配方中应当填报有明确的防晒剂。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应当兼顾安全性以及防晒效果,必要时进行获益风险分析。原则上化学防晒剂种类不得多于3种(不含3种)且使用量应当低于成人用量,二氧化钛、氧化锌同时作为防晒剂或其他目的使用时,其总使用量不得超过25%,且SPF值不宜高于30。使用3种以上化学防晒剂的、防晒剂配方使用量与成人相似并且SPF值高于30的,应当充分证实原料使用量的科学性和必要性,必要时,提交配方优化过程的研究数据作为证据支持。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含有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应当在配方备注栏中标明推进剂的种类、添加量等。推进剂应当符合化妆品原料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其具体使用(如杂质和质量控制等)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对所用原料有最大允许使用浓度等限制要求的,应当确保该原料在除推进剂外的配方中的使用量符合该限值要求。

3.4 原料质量安全信息文件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可自行填报上传、或者通过原料报送码由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报送平台关联获得原料质量安全信息文件,原料质量安全信息文件应当体现原料基本信息、质量控制要求和风险物质限量要求等内容,质量稳定可控,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中,对原料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规格等有明确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4. 儿童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

儿童化妆品产品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填写。

4.1 生产工艺简述要求

生产工艺简述应当完整、合理,所用原料名称应当与产品配方一致;应当与原料基本属性、产品剂型等相符,无明显错误或者矛盾;应当提供主要工艺参数范围如温度等,对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风险物质的,应当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4.2 感官指标要求

儿童化妆品感官指标应当与产品配方相符;配方中含香精或者具体香料成分,应当描述为有香味或者有原料特征性气味。

4.3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要求

4.3.1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

儿童化妆品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应当能够表征该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微生物指标中菌落总数不得大于500CFU/mL或500CFU/g,理化指标中有害物质的指标限值必须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理化指标中限用组分、准用组分的控制指标在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控制在配方填报量合理误差范围内(一般不超过±20%),如超过合理范围,应当提供充分的依据说明产品工艺的稳定性和质量的可控性。

微生物和理化指标还应当考虑不同年龄范围儿童皮肤的生理特点以及使用方式,设定科学、合理的指标范围,鼓励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的标准。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pH值范围应当在4.5~7.0(含4.5以及7.0);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以及产品属性(如清洁类),以及考虑原料稳定性,pH值范围大于7.0且小于等于9.0的,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4.3.2 质量控制措施

质量控制措施应当根据各项指标实际控制情况制定,并在简要说明中进一步阐述具体的实施方案,以确保最终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同一项目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简要说明应当科学、合理,并且应当具有对应关系。

质量控制措施可以采用检验方式,也可以采用非检验方式,可接受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逐批检验、全项检验、原料相关指标控制、生产工艺流程管控等等。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正确填写检验方法的具体名称,并注明合理的检验频次;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外的检验方法开展质量控制的,还应当说明该方法是否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所载具体检验方法开展过验证,验证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质量控制措施应当体现儿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例如针对儿童化妆品是否有特别的生产厂房和设备要求,对杂质、微生物风险是否有特别的质量控制措施等。儿童化妆品应当严格执行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贴、膜类载体材料进行评估,以避免带入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如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必要时,在质量控制措施中设置相关项目的检验。

4.4 使用方法要求

儿童化妆品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法,确保消费者能够按照使用方法正确使用。对使用人群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使用年龄范围,并且与产品分类编码中使用人群一致;对使用部位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明确产品具体使用部位,并且与产品分类编码中使用部位一致。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防晒”的,应当确保消费者能够按照使用方法正确使用,达到预期的防晒效果,例如在使用方法中应当明确使用量、需要提前使用的时间、补涂等相关建议,内容应当科学、合理。不建议对儿童使用喷雾型防晒化妆品,如必须使用的,应当充分考虑吸入风险,在使用方法中标识“请勿直接喷于面部”“请先喷于手掌、再涂抹于面部”“避免吸入”等类似警示用语。

分类编码功效宣称为卸妆、美容修饰、芳香、护发的,原则上应当明确使用场景、使用频次等,并明确标识 “不建议日常使用”“不宜长期使用”“请及时清洗”“如有不适,请立即停止使用”等类似警示用语。

4.5 安全警示用语要求

儿童化妆品应当按《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标注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对于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产品,应当标注“注意防火防爆”等内容,或者以图示形式警示。对使用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香精或者香料,按照第3.2部分要求应当在标签标印警示用语的,以“含致敏性组分”为引导语,标注具体的致敏性组分名称等。

4.6 贮存条件要求

儿童化妆品所设定的贮存条件,应当科学、合理。

4.7 使用期限要求

儿童化妆品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期限。

5. 儿童化妆品标签要求

儿童化妆品标签应当包括注册产品拟上市销售包装以及备案产品销售包装的产品中文标签(包括包装容器、包装盒、说明书等)的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内容,应当符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含有禁止标注或者宣称的内容,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与食品有关的图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依据所提交的产品标签样稿制成销售包装标签。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应当包括《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必须标注的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儿童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应当避免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儿童误食、误用。

5.1 儿童化妆品标签标注要求

儿童化妆品标签中标注的产品中文名称、企业信息、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创新用语等内容,应当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期限等内容,应当与产品执行的标准中相关内容相符。

标签中全成分标注应当与产品配方一致。生产过程中需使用但在后续生产步骤中去除的水、挥发性溶剂等助剂成分,以及为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剂等成分可以不标注在全成分中。

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容易被观察到的展示面(以下称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年第143号)的规定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安全警示用语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标注,并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

其他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对标签内容有特别规定的,如需要对产品名称进行解释说明、对创新用语进行解释说明等,应当标注在销售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上。

5.2 标签宣称要求 

儿童化妆品标签宣称应当符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应当与注册备案资料相关内容一致。涉及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使用人群、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内容的,应当与所提交的产品分类编码、申报类别相符;功效宣称是指有《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件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功效类别”词语的,或者依据该分类目录中“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能明确判定功效类别的宣称内容。

涉及功效宣称为修护、舒缓以及宣称温和(无刺激)、量化指标(功效宣称保持时间、功效宣称相关统计数据等)、无泪配方等内容的,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不得标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其他涉及产品功效、安全宣称的,应当与相应的证明资料一致。

5.3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宣称要求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标注防晒效果如SPF值、PA等级等内容的,应当与功效试验报告的测定结果相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不同包装类型、各部分配方不同、且只有一个产品名称的产品,当存在各部分单独使用的可能性时,如根据各部分防晒功效试验报告结果能够选择同一宣称数值的,可作统一标注;否则应当对各部分防晒效果作分别标注。儿童化妆品不得宣称“高倍防晒”,不得有鼓励暴晒的宣称,如有效抵抗XX小时紫外线辐射、有效降低XX%紫外线损伤、提供XX倍防护能力等。

宣称防水性能的,应当与选用的防水性能测定方法和结果相符。通常情况下,仅采用“防水”“防汗”等客观用语的,可视作宣称一般防水性能;采用“高度防水防汗”等主观用语的、“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具体使用场景用语的,或其他类似用语的,可视作宣称强抗水性能。

5.4 进口儿童化妆品标签要求 

进口儿童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销售包装标签,也可以制成中文标签加贴在原产品销售包装上,标签中功效宣称、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人群、安全警示用语(含注意事项)等内容,应当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地区)或生产国(地区)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中相关内容一致;有标注香精致敏性组分的,应当在安全警示用语中标注。防晒类儿童化妆品标注的SPF值、PA等级等内容,应当符合中国防晒效果标识等相关法规要求。

6. 儿童化妆品产品检验报告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产品检验报告中载明的产品信息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相关信息保持一致。由于变更产品名称等原因,导致检验报告中产品中文名称、企业名称等不影响检验结果的信息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表》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提交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和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或者更正函。

6.1 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报告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微生物与理化检验项目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执行的标准要求。

6.2 毒理学试验报告要求

毒理学试验的检验项目应当符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要求。毒理学试验的试验方法应当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毒理学试验结果判定应当正确。

儿童化妆品的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刺激性,皮肤变态反应性试验结论应当为无致敏性,皮肤光毒性试验结果应当为无光毒性。

6.3 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要求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皮肤封闭型人体皮肤斑贴试验,试验结果应当为0例出现皮肤不良反应。

6.4 人体功效试验报告要求

宣称防晒的儿童化妆品需要检测SPF值。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

标注PFA值或PA+~PA++++的产品,需要检测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值);宣称UVA防护效果或宣称广谱防晒的产品,需要检测化妆品抗UVA能力参数—临界波长或PFA值。

防晒类儿童化妆品宣称“防水”“防汗”或“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内容的,根据其所宣称抗水程度或时间按规定的方法检测防水性能。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超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

进口儿童化妆品的销售包装标签中标注SPF值、PFA值、PA、UVA防护或者宣称“防水”“防汗”“适合游泳等户外活动”等相关内容的,应当提供SPF、UVA防护试验报告或者防水性能试验报告,不得通过修改销售包装标签(含说明书)的标注以减免检测试验项目。

7. 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要求

7.1 儿童化妆品安全评估总体要求 

儿童化妆品的安全评估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以暴露为导向,结合儿童生理特点以及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进行安全评估。产品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规范、完整,应当基于所有原料和风险物质进行评估,并获得正确的评估结论。

由于儿童的体重通常低于成人,按日常使用化妆品的习惯,会使儿童的系统暴露量高于成人,因此,同一个原料在儿童化妆品中的实际安全使用浓度要低于成人化妆品中的安全使用浓度。对化妆品进行暴露评估时,优先引用国内外化妆品研究机构评估文件或者公开发表文献中的儿童化妆品暴露数据。

对使用人群为“婴幼儿”的,在安全评估时,还应当考虑婴幼儿生理和行为发育的特点,例如一些举止动作(吸吮、抓挠等)导致的暴露量增高的可能性,以及婴幼儿代谢能力与成人的差异,因此,尽可能采用更为严格的评估数据。

7.2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简化版)要求

7.2.1 原料安全评估可采用的证据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择至少一种证据进行安全评估以确定原料安全性。

7.2.1.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和准用着色剂列表中的原料,必须符合其使用要求。

7.2.1.2 国内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估结论的原料,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其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时应当列出相关机构的名称、评估浓度、评估结论等信息;如不同的权威机构的限量值或评估结果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7.2.1.3 采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已上市(至少3年)产品中历史使用浓度进行评估的,应当注明已上市产品中的历史使用浓度,并提供(1)国产特殊化妆品和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配方(须与注册或备案提交配方一致);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2)国产普通化妆品:带原料含量或可计算原料含量的生产投料记录、工艺单、配料单;备案凭证;产品上市证明文件;(3)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说明等证明文件,并评估是否在已批准产品浓度范围内。

7.2.1.4 结合产品类型正确使用《化妆品已使用原料目录》中原料最高历史使用量。

只有驻留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原料,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产品信息使用。但只有淋洗类产品最高历史使用量信息的原料,驻留类产品不可参照淋洗类产品信息使用。

如为类别原料中的某一具体原料,不能使用类别原料的最高历史使用量,应当使用具体原料的最高历史使用量。

7.2.1.5 对于无法使用上述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应当按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确保原料的使用安全。

7.2.2 配方设计原则

儿童化妆品进行评估时应当明确产品配方设计的安全优先、功效必需、配方极简的原则,并对配方使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进行说明,具体要求详见第3.2部分和第3.3部分。

7.2.3 香精的评估

香精为类别原料,不能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香精”最高历史使用量,应当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

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并对每种香料组分进行安全评估。

对含有26种致敏性组分的香精或者香料,应当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7.2.4 风险物质的评估

应当基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制备工艺和产品生产过程产生或带入风险物质的情况分析,结合现有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等资料,识别化妆品中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国内外权威机构风险评估结论,或者按风险评估程序对风险物质进行安全评估。

7.2.5 含推进剂的喷雾产品的评估

应当将推进剂与其他原料分开评估,其他原料的评估浓度应为扣除推进剂后配方(以百分之百计)中各组分的浓度。

7.2.6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产品的评估

应当对贴、膜类载体材料的稳定性(是否降解、是否产生风险物质、风险物质是否迁移至内容物中等)进行充分安全评估。

7.3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完整版)要求

化妆品安全评估报告(完整版)相较于简化版报告,原料安全评估可采用的证据类型要求不同,应当增加产品稳定性评估,其他评估内容要求相同。

7.3.1 原料安全评估可采用的证据类型

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择至少一种证据进行安全评估以确定原料安全性。

7.3.1.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和准用着色剂列表中的原料,必须符合其使用要求。

7.3.1.2国外权威机构已建立相关限量值或已有相关评估结论的原料,在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其风险评估结论,评估时应当列出相关机构的名称、评估浓度、评估结论等;如不同的权威机构的限量值或评估结果不一致时,应当根据数据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科学合理地采用相关评估结论。

7.3.1.3对于无法使用上述任一证据类型的原料,应当按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完整的安全评估,确保原料的使用安全。

7.3.2 儿童化妆品的稳定性评估

应当结合产品的具体情况评价相关理化指标以确定产品的稳定性。确认原料之间是否存在化学和/或生物学相互作用,如相互作用产生潜在安全风险,应当进行评估,并对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的理化稳定性及其与产品的相容性进行评估。

7.3.3 其他评估内容要求

完整版报告中其他评估内容的技术要求与简化版报告的第7.2.2至第7.2.6部分相同。

 

附件:香精香料中可能含有的26种致敏性组分


附件

序号

中文名称

INCI名称/英文名称

CAS号

1

戊基肉桂醛

Amyl cinnamal

122-40-7

2

戊基肉桂醇

Amyl cinnamyl alcohol

101-85-9

3

茴香醇

Anisyl alcohol

105-13-5

4

苯甲醇

Benzyl alcohol

100-51-6

5

苯甲酸苄酯

Benzyl benzoate

120-51-4

6

肉桂酸苄酯

Benzyl cinnamate

103-41-3

7

水杨酸苄酯

Benzyl salicylate

118-58-1

8

丁苯基甲基丙醛

Butylphenyl methyl propional

80-54-6

9

肉桂醛

Cinnamal

104-55-2

10

肉桂醇

Cinnamyl alcohol

104-54-1

11

柠檬醛

Citral

5392-40-5

12

香茅醇

Citronellol

106-22-9

13

香豆素

Coumarin

91-64-5

14

丁香酚

Eugenol

97-53-0

15

金合欢醇

Farnesol

4602-84-0

16

香叶醇

Geraniol

106-24-1

17

己基肉桂醛

Hexyl cinnamaldehyde

101-86-0

18

羟基香茅醛

Hydroxycitronellal

107-75-5

19

羟异己基-3-环己烯甲醛

Hydroxyisohexyl 3-cyclohexene carboxaldehyde

31906-04-4

20

异丁香酚

Isoeugenol

97-54-1

21

α-异甲基紫罗兰酮

Alpha-Isomethyl ionone

127-51-5

22

苧烯

d-Limonene

5989-27-5

23

芳樟醇

Linalool

78-70-6

24

2-辛炔酸甲酯

Methyl 2-octynoate

111-12-6

25

橡苔提取物

Oakmoss(Evernia prunastri)Extract

90028-68-5

26

树苔提取物

tree moss(Evernia furfuracea extract

90028-67-4


中国化妆品原料目录


关键词

标准中文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化学名INCI名CAS号EINCES号分子结构式化学特性和纯度杂质/残留物矿物动物植物危害识别急性毒性刺激性/腐蚀性致敏性光毒性光变态反应遗传毒性重复剂量毒性生殖发育毒性慢性毒性/致癌性毒代动力学剂量反应关系评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安全评估结论安全评估人员参考文献风险物质检测报告原料规格证明日均使用量驻留因子NOAEL基准剂量T25BMDNESIL不确定因子暴露水平暴露部位透皮吸收率全身暴露量经皮吸收量经皮吸收率有阈值安全边际值MoS值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日用香料协会每日允许摄入量每日耐受摄入量参考剂量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原料理化性质评估过程评估结果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安全评估结论风险物质检验报告淋洗类驻留类石棉游离甲醛甲醇致癌物二甘醇农药残留亚硝胺仲链烷胺二噁烷丙烯酰胺氢醌蒽醌一氯乙酸抑汗剂烫发剂防脱发剂稳定剂肤感调节剂吸附剂遮盖剂悬浮剂珠光剂美黑剂清凉剂赋脂剂美白剂裂解剂控油剂着色剂去屑剂发用调理剂发用定型剂填充剂收敛剂乳化稳定剂柔顺剂溶剂磨砂剂pH调节剂防腐剂角质剥落剂防晒剂缓冲剂还原剂光稳定剂成膜剂增稠剂螯合剂变性剂脱毛剂拔毛剂增塑剂指甲调理剂清洁剂起泡剂增溶剂溶助剂除臭剂抗氧化剂抗静电剂抗结块剂睫毛调理剂角质软化剂封闭剂保湿剂芳香剂助滑剂遮光剂粘合剂乳化剂表面改性剂分散剂皮肤保护剂祛斑剂润肤剂粘度调节剂氧化剂消泡剂染发剂吸收剂推进剂安全分活性成分致痘风险孕妇慎用硅油成分PEG成分着色剂/色素染发剂/烫发剂防腐剂防晒剂禁用过敏原酒精氨基酸多肽矿物油成分来源表面活性剂功效成分Test–FreePETA-ApprovedAnimal Test–Free动物实验Cruelty-FreeGlobal Beauty Without Bunnies全绿配方

中国化妆品检测项目

荧光增白剂351防腐剂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禁用物质麻醉药利多卡因有机溶剂正戊醇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抗生素双氟沙星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DIPP)农药残留p,p'-滴滴涕水质指标色度防晒剂二氧化钛激素甲基泼尼松龙着色剂酸性紫 43(CI 60730)奎宁禁用物质丙烯酰胺激素泼尼松龙醋酸酯抗UVA能力抗生素磺胺吡啶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元素钡(Ba)防腐剂苯甲酸乙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农药残留异艾氏剂染发剂甲苯-3,4-二胺激素醋酸氯地孕酮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过氧化氢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测试方法乙苯抗生素磺胺甲二唑有机溶剂异丁醇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元素钆(Gd)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戊酯抗生素磺胺甲氧嗪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雷他定异丙苯抗生素螺内酯染发剂1,5-萦二酚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奋乃静有机溶剂正丙醇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染发剂6-氨基间甲酚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乙基)酯(DMEP)有机溶剂乙醇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防腐剂己眯定二(羟乙基磺酸)盐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激素氟尼缩松激素黄体酮三乙醇胺禁用物质维生素D3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水质指标锌防腐剂苯甲酸丁酯抗生素环丙沙星农药残留β-六六六染发剂N,N-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农药残留o,p'-滴滴伊激素雌二醇激素炔诺孕酮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元素铊(Tl)着色剂CI 14700有机溶剂邻二甲苯农药残留利谷隆抗生素依诺沙星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AP)重金属铅激素安西奈德苯酚防晒剂亚苄基樟脑磺酸(以酸计)元素铒(Er)洁净度温度激素可的松醋酸酯毒理学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苯酯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有机溶剂乙酸丁酯激素氯替泼诺禁用物质坎利酮水质指标肉眼可见物农药残留丁变敌(燕麦敌)防晒剂二苯酮-3防腐剂甲基异噻唑啉酮禁用物质马来酸二乙酯染发剂N-苯基对苯二胺防腐剂苯甲酸异丙酯禁用物质阿达帕林禁用物质环氧乙烷元素银(Ag)防晒剂二苯酮-4或二苯酮-5(以酸计)酮麝香防腐剂对氯间甲酚二乙醇胺禁用物质米诺地尔激素己烯雌酚元素钪(Sc)苹果酸防腐剂苯甲酸抗生素恩诺沙星抗生素克林霉素激素氢化可的松丁酸酯元素铟(In)水质指标臭和味激素氟轻松醋酸酯抗生素四环素防腐剂氯二甲酚元素镥(Lu)禁用物质他扎罗汀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苯那敏着色剂碱性黄 87皮肤光毒性试验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防腐剂苯氧乙醇农药残留甲萘威农药残留δ-六六六水质指标总大肠菌群元素镍(Ni)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元素铍(Be)禁用物质苯并[а]芘染发剂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防腐剂2,4-二氯苯甲醇水质指标浑浊度激素莫米他松糠酸酯有机溶剂甲苯有机溶剂乙酸异戊酯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阿司咪唑间、对-二甲苯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激素醋酸甲羟孕酮农药残留敌菌丹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禁用物质阿维A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激素氟轻松元素镉(Cd)染发剂氢醌农药残留丁苯吗啉农药残留e 环氧七氯激素睾酮乙醇胺有机溶剂二氯甲烷禁用物质风险物质二甘醇激素二氟拉松双醋酸酯着色剂CI 15985激素倍氯米松农药残留对二氯苯农药残留艾氏剂农药残留异狄氏剂乳酸激素倍他米松戊酸酯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激素曲安西龙禁用物质颜料橙5(CI12075)着色剂CI 45380禁用物质他卡西醇水质指标氯化物着色剂碱性紫 14(CI 42510)着色剂碱性橙 31禁用物质普鲁卡因胺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着色剂CI 59040激素阿氯米松双丙酸酯有机溶剂4-甲基-2-戊酮激素倍他米松着色剂碱性蓝 26(CI 44045)防晒剂乙基己基三嗪酮禁用物质酸性黄 36(CI13065)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异丙嗪激素氟氢缩松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试方法激素氟米龙醋酸酯抗生素磺胺甲嘧啶防晒剂氧化锌农药残留p,p'-滴滴滴农药残留敌草隆染发剂间苯二胺水质指标氟化物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溴苯那敏禁用物质麻醉药苯佐卡因防腐剂邻苯基苯酚水质指标总α放射性农药残留异恶唑草酮(异恶氟草)元素钴(Co)硼酸和硼酸盐禁用物质4-氨基联苯-D9染发剂邻苯二胺抗生素诺氟沙星农药残留β-硫丹禁用物质抗生素灰黄霉素葡糖醛酸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水质指标pH 值有机溶剂乙酸乙酯染发剂6-羟基吲哚柠檬酸抗生素培氟沙星防腐剂苯甲醇有机溶剂2-丁酮农药残留二苯胺二苯乙醇酸激素倍氯米松双丙酸酯有机溶剂甲酸乙酯着色剂酸性橙 3(CI 10385)激素倍他米松醋酸酯有机溶剂三氯乙烯激素雌三醇元素铽(Tb)微生物菌落总数禁用物质4-氨基联苯抗生素罗红霉素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地氯雷他定羟基辛酸农药残留α-六六六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微生物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防腐剂甲酸激素双氟可龙戊酸酯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着色剂CI 16255农药残留苯氧菊酯(亚胺菌)激素雌酮水质指标亚氯酸盐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激素可的松禁用物质抗生素咪康唑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羟嗪重金属镉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禁用物质抗生素联苯苄唑水质指标溶解性总固体农药残留甲草胺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特非那定禁用物质麻醉药丁卡因元素钇(Y)激素地索奈德禁用物质甲基环氧乙烷禁用物质5-甲氧基补骨脂素元素砷(As)防腐剂苯氧异丙醇元素钕(Nd)防腐剂5-溴-5-硝基-1,3-二噁烷酒石酸毒理学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防腐剂苯甲酸丙酯毒理学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抗生素氯霉素禁用物质抗生素萘替芬微生物金黄色葡萄球菌毒理学急性经皮毒性试验重金属砷有机溶剂仲丁醇邻苯二甲酸二正丙酯(DPP)禁用物质维胺酯抗生素氟罗沙星激素氟米龙防腐剂邻伞花烃-5-醇农药残留p,p'-滴滴伊水质指标铜水质指标硝酸盐(以 N 计)激素地塞米松醋酸酯激素环索奈德禁用物质麻醉药辛可卡因防腐剂丙酸禁用物质欧前胡内酯有机溶剂丙酮防腐剂苯甲酸异丁酯激素氟米松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曲吡那敏防腐剂游离甲醛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丁酯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1,2-二氯乙烯防腐剂苄氯酚激素氢化可的松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染发剂N,N-二乙基甲苯-2,5-二胺盐酸盐激素氯倍他松丁酸酯羟基乙酸农药残留久效磷水质指标硫酸盐有机溶剂1,2-二氯乙烷染发剂2,7-萘二酚抗生素呋喃它酮农药残留特乐酚(地乐硝酚)防腐剂三氯生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苯海拉明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禁用物质苏丹红Ⅱ(CI12140)水质指标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元素汞(Hg)农药残留倍硫磷抗生素金霉素有机溶剂氯仿元素锰(Mn)洁净度悬浮粒子防晒剂甲酚曲唑三硅氧烷元素镧(La)防腐剂脱氢乙酸防腐剂吡硫鎓锌水质指标硒有机溶剂对/间二甲苯抗生素甲硝唑洁净度相对湿度农药残留腈菌唑元素铕(Eu)激素氟氢可的松醋酸酯元素锂(Li)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α-熊果苷游离氢氧化物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甲酯激素甲基睾丸酮激素地夫可特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甲醛着色剂碱性红 51激素甲基泼尼松龙醋酸酯农药残留乙烯菌核利(烯菌酮)重金属汞防腐剂氯苯甘醚洁净度静压差总硒抗生素多西环素激素泼尼卡酯抗生素阿奇霉素防晒剂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农药残留扑灭津(丙唑嗪)防腐剂聚氨丙基双胍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赛庚啶元素铜(Cu)禁用物质抗生素益康唑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丙酯元素锶(Sr)禁用物质抗生素酮康唑禁用物质抗生素氟康唑毒理学急性经口毒性试验禁用物质6-甲基香豆素风险物质石棉有机溶剂异丙醇防腐剂海克替啶激素哈西奈德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DHP)防晒剂苯基二苯并咪唑四磺酸酯二钠(以酸计)防晒剂对甲氧基肉桂酸异戊酯毒理学皮肤变态反应试验抗生素磺胺甲噁唑元素铈(Ce)激素醋酸甲地孕酮水质指标铝元素镨(Pr)防腐剂十一烯酸有机溶剂乙酸丙酯致畸试验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水质指标氰化物禁用物质苏丹红Ⅳ(CI26105)可溶性锌盐农药残留异菌脲(异丙二酮)元素钐(Sm)激素孕三烯酮农药残留克氯得(乙菌利)有机溶剂四氢呋喃染发剂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激素泼尼松元素镱(Yb)染发剂邻氨基苯酚理化检测pH值有机溶剂乙酸异丙酯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农药残留狄氏剂有机溶剂乙醚有机溶剂乙酸甲酯元素钬(Ho)禁用物质维甲酸抗生素克拉霉素禁用物质8-甲氧基补骨脂素元素铯(Cs)防腐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溴化铵水质指标溴酸盐二硫化硒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氟奋乃静有机溶剂正丁醇禁用物质联苯胺农药残留十三吗啉(克林菌)防腐剂十四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水质指标锰抗生素氧氟沙星防腐剂吡罗克酮乙醇胺盐禁用物质异维甲酸禁用物质α-氯甲苯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有机溶剂乙腈有机溶剂四氯化碳农药残留磷胺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水质指标耗氧量激素曲安奈德醋酸酯农药残留氯苯嘧啶醇(异嘧菌醇)防腐剂山梨酸激素卤美他松激素氢化可的松醋酸酯农药残留丙炔氟草胺(氟嗯嗪酮)农药残留百菌清抗生素土霉素二乙胺禁用物质4-氨基偶氮苯防腐剂氯咪巴唑着色剂CI 15510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1,1-二氯乙烷2-羟基丁酸着色剂CI 16035元素铋(Bi)农药残留禾草敌农药残留炔螨特(克螨特)有机溶剂二氧六环着色剂橙黄 I抗生素克林霉素磷酸酯激素泼尼松醋酸酯染发剂1-萘酚防腐剂二甲基噁唑烷风险物质二噁烷禁用物质抗生素环吡酮胺禁用物质氨基己酸防晒剂胡莫柳酯防腐剂三氯卡班洁净度浮游菌农药残留o,p'-滴滴滴防腐剂氯己定禁用物质维生素D2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OP)农药残留精吡氟禾草灵禁用物质麻醉药普鲁卡因元素钒(V)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激素地塞米松有机溶剂乙酸异丁酯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以酸计)防晒剂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防晒剂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毒理学直接多肽反应试验染发剂间氨基苯酚西咪替丁防腐剂三氯叔丁醇荧光增白剂367防腐剂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染发剂2-硝基对苯二胺元素钍(Th)染发剂4-氯间苯二酚农药残留三氯杀螨醇元素铷(Rb)禁用物质颜料红 53:1(CI 15585:1)着色剂CI 10316禁用物质依曲替酯水质指标大肠埃希氏菌农药残留γ-六六六农药残留西玛津激素异氟泼尼松防晒剂3-亚苄基樟脑农药残留多菌灵防晒剂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以酸计)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西替利嗪水质指标总β放射性邻苯二甲酸戊基异戊酯(DnIPP)元素镝(Dy)禁用物质氮芥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防腐剂2,6-二氯苯甲醇水质指标总硬度三氯甲烷农药残留碘苯腈农药残留炔苯酰草胺二甲胺染发剂4-硝基邻苯二胺防腐剂7-乙基双环噁唑烷农药残留α-硫丹防腐剂水杨酸禁用物质麻醉药氯普鲁卡因防腐剂溴氯芬染发剂对苯二胺元素铥(Tm)农药残留硫丹硫酸酯禁用物质三甲沙林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抗生素沙拉沙星防晒剂奥克立林(以酸计)苯乙烯有机溶剂苯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微生物耐热大肠菌群元素铅(Pb)农药残留七氯毒理学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防腐剂苯甲酸苯基酯禁用物质抗生素克霉唑农药残留氟环唑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乙酯元素铬(Cr)激素氢化可的松戊酸酯着色剂CI 16185抗生素莫西沙星水质指标氯酸盐扁桃酸激素布地奈德水质指标六价铬洁净度风速有机溶剂环己烷激素己酸羟孕酮防晒剂樟脑苯扎铵甲基硫酸盐有机溶剂异戊醇皮肤光毒性试验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丙嗪激素氟替卡松丙酸酯防腐剂苄索氯铵激素曲安奈德防腐剂十六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抗生素林可霉素风险物质甲醇荧光增白剂184有机溶剂四氯乙烯巯基乙酸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人体开放使用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1,2-苯基二羧酸支链和直链二戊基酯间苯二酚农药残留e 六氯苯激素卤倍他索丙酸酯水质指标铁激素曲安西龙双醋酸酯有机溶剂甲基叔丁基醚防腐剂苯甲酸甲酯β-熊果苷羟基喹啉毒理学局部淋巴结试验:DA激素泼尼松龙农药残留氯丹抗生素米诺环素细菌回复突变试验水质指标挥发酚类体外哺乳类细胞微核试验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苄酯防腐剂戊二醛防晒剂二苯酮-2有机溶剂乙基苯染发剂4-氨基-3-硝基苯酚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农药残留氟硅唑洁净度沉降菌农药残留o,p'-滴滴涕抗生素磺胺氯哒嗪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毒理学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试验荧光增白剂140荧光增白剂85禁用物质斑蝥素

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27号令2020-06-29
现行有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广东人大第34号2019-03-28
即将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药监局2022年第16号2022-02-21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第46号令2021-08-06
鼓励过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第2021年77号2021-06-03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市监总局2021年第35号令2021-01-07
征求意见《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0-11-13
二次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06-25
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意见2022-03-31
征求意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2-03-30
即将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01-07
现行有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21-10-08
现行有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2021-04-23
现行有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04-08
现行有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02-26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02-26
征求意见《牙膏备案资料规范》2021-01-06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20-09-03
征求意见《化妆品境外检查暂行管理规定》2019-11-11
现行有效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8-02
现行有效《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2016-06-01
现行有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015-12-23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含105条)》2015-12-15
征求意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2-04-11
现行有效《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南》2021-12-31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2021-04-12
现行有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04-08
现行有效《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2019-08-30
现行有效《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2021版)》2021-05-28
现行有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2021-04-27
现行有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2021-04-08
收集通知《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2020-08-25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06-20
中检院 明确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通知2022-04-27
中检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2022-04-27
广东药监 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04-20
中检院 关于发布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报受理审核要点(试行)2022-01-06
广东药监 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知(注销-保质期-结束)2021-12-31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通知2021-12-3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试行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1-12-30
广东药监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新证)2021-12-20
国家药监局 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告2021-10-1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021-10-11
广东药监 关于原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关闭,停止办理相关事宜通知!2021-09-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通告2021-08-2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衔接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一)2021-04-02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过渡期公告2021-03-05
中检院 关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证化妆品过渡期公告2021-02-03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事项公告2020-12-28
中科院 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违法行为声明2021-07-27
央视网 关于“CCTV.COM 央视网合作伙伴”等称号情况的严正声明2016-08-1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五)2022-06-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四)2022-04-29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八)过渡期专刊2022-04-26
中检院 《化妆品受理环节和技术审评等常见问题及解答》汇编2022-04-2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三)2022-04-14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2022-04-0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二)2022-03-25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2022-03-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2022-01-2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九)2022-01-2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八)2022-01-11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五)2022-01-05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七)2021-12-24
国家药监局 浅谈美白化妆品与美白剂2021-12-16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二)2021-12-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六)2021-12-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五)2021-12-02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一)2021-11-22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二)2021-11-17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2021-11-11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2021-11-0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一)2021-11-01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十)2021-10-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九)2021-09-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八)2021-09-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七)2021-09-03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六)2021-08-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五)2021-08-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四)2021-07-15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2021-07-0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2021-07-0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2021-07-05
行业标准《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2011-12-20
强制方法《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2021-02-18
强制方法《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2021-02-18
团体标准《洁面产品的保湿和控油功效人体测试方法》2021-12-28
团体标准《化妆品改善眼角纹功效 临床评价方法》2021-09-30
团体标准《化妆品祛痘功效测试方法》2021-08-25
团体标准《化妆品紧致功效测试方法》2021-08-23
团体标准《舒敏类功效性护肤品安全/功效评价标准》2020-07-24
团体标准《化妆品舒缓功效测试-体外测试方法》2021-01-08
团体标准《化妆品抗皱功效测试方法》2019-07-30
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皮肤弹性测试方法》2019-07-30
团体标准《化妆品屏障功效测试 体外重组3D表皮模型》2019-12-30
团体标准《化妆品眼刺激性试验(ET50)》2019-12-30
团体标准《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 体外重组3D表皮模型》2019-12-30
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经表皮水分流失测试方法》2018-11-13
团体标准《化妆品控油功效测试方法》2018-11-13
团体标准《化妆品影响皮肤表面酸碱度测试方法》2018-11-13
团体标准《化妆品 体外皮肤致敏试验-荧光素酶试验方法》2018-12-01
《化妆品中比马前列素等5种组分的测定》2021-09-13
《化妆品中本维莫德的测定》2021-09-02
《化妆品中防腐剂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硼酸和硼酸盐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维甲酸等8种组分检验方法》2021-02-18
《化妆品中3-亚苄基樟脑等22种防晒剂的检测方法》2021-07-05
《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2021-09-17
《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2021-09-17
《化妆品中西咪替丁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2021-08-15
《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2019-03-13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2019-03-13
《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DA》2019-03-13
《皮肤变态反应: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2019-03-13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体外皮肤变态反应:直接多肽反应试验》2019-03-13
《化妆品中斑蝥素和氮芥的检测方法》2019-03-13
《化妆品中10种α-羟基酸的检测方法》2019-03-13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2019-03-13
《致畸试验》2019-03-13
《化妆品用化学原料离体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试验方法》2017-08-21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方法》2017-08-21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历史产品确认及补录功能操作演示2022-04-23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功效宣称功能介绍2022-03-29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年报功能介绍2022-03-29
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手册2022-01-01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操作手册2021-12-31
化妆品账号注册及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操作手册2021-05-01
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手册2021-05-01
化妆品特证及新原料申报审评系统-操作手册2021-05-01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检验机构用户手册2020-04-08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手册2020-04-08
分享到: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化妆品法规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hzpwjc.cn/fg/post/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