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法规文件解读网络培训班答疑内容整理(一)

李锦聪2年前 (2022-07-08)问答

化妆品生产经营相关法规文件解读网络培训班答疑内容整理(一) 

(仅供内部学习交流使用,不作为法规文件的解读, 无任何法律效力) 


一、关于留样


1.进口产品的留样,是留在境外注册备案人处,还是境内责任人处? 

答:针对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留样问题,国家局 140 号公告(2021 年第 140 号),明确了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批次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交由其境内责任人保存,但义务是境外注册人、备案人的。 


2.委托生产留样地可以跨省或跨市设置吗?

答:在政策问答(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中就提到了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在政策问答中明确了所在地通常认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所以根据要求来讲跨省和跨地级市这里是不建议的。 


3.生产质量管理办法要求留样为出厂检验的 2倍,但后面还有一句“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这句话应该怎么来实际操作? 

答:首先,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是《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也就是规章对留样的一个数量要求,而 GMP为了让企业能够清晰的了解什么叫“满足质量要求”,提了一个建议的量就是出厂检验的两倍,但在检查的过程中如果说我们需要抽样留样的产品,企业也是按出厂检验的两倍来执行的,比如监管部门需要稽查抽检,发现这个产品不够检的,在这个情况下企业虽然是按照出厂检验的两倍来进行的留样,但是依然不符合法规的要求,也就是说,其实这句话第一是指导企业怎么来留样,第二也是逆向地来督促企业,因为在检查要点中要求企业明确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所以这也督促企业制定合理的出厂检验项目。 


4.免税店如海南离岛免税的留样主体和留样地址如何管理?是境内责任人留样还是免税店实体自己留样? 

答:根据 140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境外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进口中国的每一批产品进行留样,样品及记录应当交由其境内责任人进行保存。但是在实际过程中确实存在特殊的情况,这个问题讲到的离岛免税在现实中如果说让境内责任人留样确实有点问题,所以接下来国家局会调研把样品留在比如说像中免这样的经销商处是否可行,也将会以政策问答的形式予以明确,希望大家能够去关注。 


5.可以不设置半成品贮存间,是不是也可以不对半成品样品进行留存? 

答:出厂的产品为成品的,应当留原始销售包装(销售包装为套盒形式,该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化妆品且全部为最小销售单元的,如果已经对包装内的最小销售单元留样,可以不对该销售包装产品整体留样,但应当留存能够满足质量追溯需求的套盒外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半成品的,留样应当密封且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并有符合要求的标签信息,保证可追溯。 

这其实就是说如果出厂的产品为成品,那么法规是没有明确的要求对半成品进行留样的;如果出厂就是以半成品进行出厂,企业是应该对半成品也就是出厂产品进行留样的。 


6.关于《办法》和 GMP留样的要求,对于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有什么区别? 

答:《办法》已于 2022 年 1月 1 日实施,《办法》中关于留样的规定也就同步实施了,企业应当在 1月 1日就要开始留样,但是对于留样地点、留样管理等细化要求,《办法》没有细化要求。 GMP 将于 2022 年 7 月 1 日实施,GMP 对留样地点、数量包括管理要求都非常的细化。对于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7月1日起也要按照GMP相关的细化要求进行留样,其中在政策问答中就提出来了,因为境外的注册人、备案人要把样留在境内责任人,那么境内责任人这个地点如何来选定,政策问答中明确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地点要参照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留样地点的所在地,也就是说它既可以留在境内责任人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也可以留在境内责任人住所和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这里所在地也认为是同一地级市或同一直辖市的范围内(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对“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中“所在地”的理解,通常认定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境内责任人保存留样的,其留样地点的选择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是总体来讲还是鼓励企业在过渡期(7月 1 号之前是一个过渡期)之前提前按照 GMP的要求来组织生产。 


二、关于化妆品分类


7.《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2中注4提到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包括儿童花露水吗? 

答:刚才也提到花露水功效是根据它的使用目的,根据使用目的,首先儿童花露水如果说属于化妆品这个范围,并且宣称的目的是以清洁、保护为目的的驻留类化妆品,那么儿童花露水就应该按照附件二洁净区的相关要求。 


8.《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 2 中注4:眼部皮肤表面以及儿童皮肤、口唇表面…,这里的口唇表面仅指儿童的吗?  

答:是的,这里的儿童皮肤、口唇表面其实就是对儿童化妆品作用范围的相当于一个定义,所以这里的口唇表面就是指的儿童口唇表面。 


三、关于包装、标签标识


9.GB 5296.3-2008 这个化妆品通用标签是否继续有效?

答:目前这个国标是强制性国标,现在没有废止也没有修订,所以目前还是继续有效的,另外《条例》里也明确了药监部门要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提出包括制定,国务院标准化部门要负责对它立项包括通报,所以《条例》出来之后,包括《办法》出来之后,关于标签的国标修订流程肯定也会加速了。 

延伸问题: 100号令废止的问题 

答:《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也是在借鉴原来的 100 号令、包括国标、包括《条例》相关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实际的发展情况,并且也是借鉴国外的经验,最终制定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100号令因为是一个部门规章,所以应当由市场总局来进行废止。 


10.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是什么编号?

答:《条例》在第 35、36、37条对标签进行的规定其中明确要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目前我个人的理解是,产品执行的标准号普通化妆品就是普通化妆品的备案号,特殊化妆品就是注册号,至于说如果执行行标、国标等标准还需不需要体现在标签上呢,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说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标签上另外标注那个执行标准我认为并不是不可以,当然需要真实准确。 


四、关于原料管理


11.关键原料的范畴是什么?

答:目前国家局正在委托相关单位对关键原料的范畴正在开展课题研究;其实这个关键原料范畴在我个人来看应该是由企业来自定的,最少要包含比如复配、相关的提取物、一些风险比较高的比如禁限用物质等,另外还有一个就是使用比较频繁的大宗原料,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具体的关键原料的制定范畴请大家关注GMP检查要点。 


五、关于销售管理


12.仅从事半成品配制的企业,仅半成品形式销售是否需要备案,如何记录?是否需要索要客户的生产资质等资料? 

答:不需要备案。需要执行销售记录,因为它要出厂给到另一家企业,所以这个销售记录肯定是要执行的,达到追溯要求。 


六、关于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负责人


13.具有注册人备案人和生产企业双重身份,是分别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还是整合成一个质量管理体系?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对于同时自主生产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分别建立,也可以整合成一个,基本要求是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14.法人可以同时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吗?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未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15.有 5 年以上食品或药品企业管理经验的人能否担任化妆品企业质量负责人? 

答: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能力、经验,能够承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的范围对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 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鉴于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实际,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缺口较大,行业反响比较强烈。据悉,国家药监局正在组织研究有关应对的政策措施。 


16.质量安全负责人指定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被指定人员还是必须要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吗?还是只要有食品,药品的经验也可以呢? 

答:“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即为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第一款要求。 


17.招聘管理制度以及人事管理制度是否属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企业建立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质量管理制度一般不包含招聘管理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

 

18.质量安全负责人兼任问题,如果注册人和受托生产厂家有同一股东,可否视同同一集团? 

答:应符合集团公司的法律特征。请咨询相关法律人士。 


19.同一集团的两个公司,分别是生产企业(自主+委托生产)(假设为 A)和经营企业(纯委托生产)(假设为 B),为不同的法人,但两家企业共同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这种情况,两家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个人么? 

答:国家局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中的答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上面问题中 B 如果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且 B 的产品委托 A 生产,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20.如果只有部分产品都在同一集团的委托方生产,部分产品在外部生产。是否可以兼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答:国家局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中的答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上述答复中未说应当“全部委托”。 


21.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实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是同一质量安全负责人,成品留样还需要两个企业都留吗?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是否可以合并呢? 

答:1.《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如果同一集团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可以在其中一个企业“所在地”留样,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且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 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2.出厂放行和上市放行都属于产品放行,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是否合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明确。 


22.质量安全负责人负责产品放行,在规模较的大企业很难实现,是否可以通过验证过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放行管理? 

答:可以,强调的是承担产品放行职责,不拘于承担职责的形式。 


23.对于放行文件的签署是否一定要质量安全负责人?

答:质量安全负责人可以指定本企业的其他人员协助履行物料放行管理和产品放行。被指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履职能力,且其协助履行上述职责的时间、具体事项等应当如实记录,确保协助履行职责行为可追溯。 


24.如公司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对条文中要求的二、三、五条的职责不在管控职权内,没有决定权,已提报给公司上级后仍未修改,请问当监督检查时会违反哪个条款要求呢。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违反的条款请参照正式发布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根据上述表述,该公司在后续监督检查中,极可能被判定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相应法律责任。 


25.任命书要包括哪些岗位?

答: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等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管理安全相关岗位人员岗位职责的书面规定和任命书。 


26.临床护理学专业可否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答: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能力、经验,能够承担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的范围对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专业知识和能力”,在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专业教育或培训背景的前提下,更加强调 “知识和能力”。企业应当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开展培训,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持续更新质量安全管理知识,满足履职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负责人管理和考核评估机制,对质量安全负责人履职能力以及实际履职、培训学习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能持续有效的履行职责。“专业经验”,强调具有 5 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27 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有关文件包含哪些? 

答:首先要书面规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具体可以参照不合格品的决策有关文件(第四十四条)。 


28.第七条第三款(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这里能否明确一下质量安全问题的范围和有关文件的类型? 

答:首先要书面规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具体可以参照不合格品的决策有关文件(第四十四条)。由于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数量、生产许可项目的范围差异,面对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存在很大不同,建议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分级分类,一些生产质量管理中常态化的问题可以不列入需要质量安全负责人处置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9.请问进口品的境内责任人是否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汇报体系运行状况。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条明确了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是否需要建立体系,先看是不是在适用范围内。

 

30.质量安全负责人产品放行的职责授权给他人负责后,放行记录必须还要由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吗?(已经有产品放行授权书) 

答:被指定人员在协助履职过程中按照相应的管理程序如实记录履职的内容、时间、具体事项等,确保协助履职行为可追溯。协助履职就是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规定的“职责”。上述情况放行记录由被指定人员签字或盖章,但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转移给被指定人员。 


31.记录管理制度可以和文件管理制度合并成一个文件吗?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第十二条和十三条,对文件管理制度和记录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两个制度不建议合并。 


32.企业生产中用到的一些记录、表格会借助计算机系统生成打印,打印生成后的表格部分内容还是需要人工填写完成,这样的情况,属于用到计算机系统吗,如果是,如何做验证。 

答:根据你的描述,计算机应该只是辅助办公,不是“采用计算机(电子化)系统生成、保存记录或者数据”。

 

33.相关检验人员是否需要对色盲方面体检。

答:不强制,但要根据企业检验人员从事检验的项目具体判定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安全。


七、关于检验检测


34.出厂检验项目是否有具体要求?哪些项目必须逐批产品?哪些项目可以每年一次型式检验? 

答:出厂检验项目根据企业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35.重金属,致病菌的委托第三方检测频率有具体规定吗,是否可以两年一次,一般第三方报告有效期为 2 年。 

答:企业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应当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法无禁止即可为。 


36.环境监控的频率有明确规定吗?必须自检还是可以委托外检? 

答:企业自定。可以。企业应当制定洁净区和准洁净区环境监控计划,定期进行监控,每年按照化妆品生产车间环境要求对生产车间进行检测。 


37.生产企业若有检验条件,重金属、致病菌可以自己进行检验吗。 

答:可以。应当具备相关检验能力资质。 


38.第十五条第三款,检验结果不合格要自查,这里的自查可以是局部自查是么?或者说事故调查性质的自查是么?不可能结果一超标就从头到尾全部回顾吧? 

答: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分级分类,如何自查,根据企业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制度和程序。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39.委托加工,出厂检验的全项目指委托方最终放行的项目,还是受托企业也需要按出厂检验的全项目进行。受托企业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项目检测合格出厂。 

答: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质量确认方式和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是否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40.企业是否可以将所有检测活动全部委托第三方实施,企业不配备实验室? 

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规范。 


41.出厂检验可以利用半成品检验数据吗?比如我成品检验,可以使用半成品的理化数据吗?微生物我可以单独做,单理化的ph,有效物等可以利用半成品检验数据吗? 

答:企业采用非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应当明确质量确认方式和要求;采用检验方式作为质量控制措施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频次是否与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


八、关于留样


42.化妆品备案人的地址和仓库不在一个地址且不在一个省,那留样就在备案人地址还是仓库的地址呢。 

答: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 


43.集团内委托生产,还需双方留样吗?

答:《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委托生产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如果同一集团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者同一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可以在其中一个企业“所在地”留样,留存样品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且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 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

 

44.关键原料留样期限有要求吗?非关键原料留样是否也有明确期限? 

答:原料留样的目的是保证产品在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的可追溯,留样期限可以参照成品留样期限制定。 


45.关于留样,留样观察需要拆开观察吗,像透明包装的这种可以直接观察,看不见内容物的这种是否要拆开观察。 

答:企业依据企业留样制度对留样进行定期观察;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时,企业是否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留样观察的目的和重点是发现类似于“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6.委托方留样地不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具体需要参照什么样的规定与要求向监管报告?GMP 第 18 条规定制度去报告还是怎样的呢?

答:具体可以咨询所在省市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细化、补充本行政区域化妆品监督检查要点。” 


47.委托方是品牌方的留样是否要监控温湿度,产品无特殊温湿度要求 ?

答:根据产品保存条件制定。 


九、关于委托生产 


48.如果受托生产企业不允许委托方进行现场生产环节监督的,此种情形,委托方是否属于未对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监督?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也就是说,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全权负责,对受托生产企业监督是委托方的义务。委托方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方式应该在 GMP 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定,如果受托企业不接受监督,也是委托方没有有效履行企业遴选、管理的一种表现,委托方仍然有责任,不能强调客观理由。委托方要在合同中做好约定,如果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合同条款,就可以对其进行起诉并要求赔偿。 


49.同一集团公司不同省份的子公司,委托时是否可以只留一次样?只进行一次成品放行? 

答:留样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可追溯,应当按批次留样,确保各环节均可追溯。按照国家局的相关文件和政策解读,应当分别留样。 按照 GMP,委托生产的,应当实施委托、受托的“双放行”。 


50.委托方进行产品上市放行动作,是否一定需要纸质资料签字放行?设置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放行是否可以? 

答:所有跟质量管理规范有关的动作都应当形成记录,具体放行标准、放行方式企业应当在满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的前提下,根据管理实际确定。 


51.三年药品研发质量,三年化妆品质量法规经验,是否可以作为质量安全负责人? 

答: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妆函〔2022〕224 号),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在监管实践中,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十、关于不良反应监测 


52.消费者反馈说自己使用产品后皮肤过敏,这种属不属于不良反应?需不需要上报? 

答:按照可疑即报的原则,怀疑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人体损害,均应按照《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要求上报。 


53.不良反应要求的联系方式必须标注在产品外包装么?

答:联系方式既可以标注在产品标签上,也可以在官方网站等方便消费者获知的方式公布联系方式,不限制具体形式。 


54.客户使用了化妆品后出现脸部发红,发痒等过敏反应属于不良反应吗?属于第几类? 

答:根据不良反应定义,正常使用化妆品所引起的人体损害都属于不良反应,属于哪类不良反应应当根据损害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55.《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第 26 条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对不良反应做分析评价并自查原因,是否意味着注册人备案人的工作主要是内部调查,评价由当地监测机构来完成? 

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发现或者获知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主要是分析评价不良反应与使用化妆品的关联性、不良反应的类别,必要时要自查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对于严重的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不良反应,还应当形成自查报告并报送所在地省局。 


56.受托方应将收到的不良反应信息上报国家的不良反应信息收集系统,还是上报备案人,由备案人上报到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收集系统? 

答:受托生产企业发现或获知不良反应后,应当直接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告,鼓励受托生产企业将不良反应告知不良反应涉及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 


57.填报报表的时候可以缺省提交吗?如果购物网站上购买的产品,消费者的信息可能不是真实的姓名,而且消费者不愿意透露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网络名进行填报吗? 

答: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系统报送不良反应报告时,对于必填项均有星号标注提示,必填项以外的其他项目可以缺项提交。发生不良反应者的信息是必填项,但姓名信息可以是真实姓名,也可以用代号或者是某女士/先生等方式填写。不良反应报告中的相关信息监管部门是严格保密的。 


58.不良反应报告的来源多,医疗机构,注册人/备案人以及购物平台均应该报备。那么对于同一案例重复上报的情况,会进行关联么? 

答:会关联,监测系统有分析统计功能,对于同一个产品从不同主体报告的情况是可以监测到的。这样的报告方式有利于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同时完善不良反应相关信息。

 

59.企业收集到产品发生了不良反应,是不是先向当地不良反应监测基地或哨点报告,对事件进行分析和确定,属于不良反应事件再去上报吗? 

答:不是,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或者获知不良反应后,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向监测机构报告不良反应。 

60.注册人和备案人需不需要写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答:不需要填写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对于发现或者获知的不良反应应当按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以个例报告的方式向监测机构报告。 


61.消费者投诉不良反应时,企业是否需要消费者提供医院证明?是否需要自主调查出结论确实是我们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后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答:不需要消费者提供医院证明,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发现怀疑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人体损害均应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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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妆品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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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中文名称 通用名 商品名 化学名 INCI名 CAS号 EINCES号 分子结构式 化学特性和纯度 杂质/残留物 矿物 动物 植物 危害识别 急性毒性 刺激性/腐蚀性 致敏性 光毒性 光变态反应 遗传毒性 重复剂量毒性 生殖发育毒性 慢性毒性/致癌性 毒代动力学 剂量反应关系评估 暴露评估 风险特征描述 安全评估结论 安全评估人员 参考文献 风险物质 检测报告 原料规格证明 日均使用量 驻留因子 NOAEL 基准剂量 T25 BMD NESIL 不确定因子 暴露水平 暴露部位 透皮吸收率 全身暴露量 经皮吸收量 经皮吸收率 有阈值 安全边际值 MoS值 世界卫生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 国际日用香料协会 每日允许摄入量 每日耐受摄入量 参考剂量 化妆品原料的安全评估报告 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报告 原料理化性质 评估过程 评估结果分析 风险控制措施或建议 安全评估结论 风险物质检验报告 淋洗类 驻留类 石棉 游离甲醛 甲醇 致癌物 二甘醇 农药残留 亚硝胺 仲链烷胺 二噁烷 丙烯酰胺 氢醌 蒽醌 一氯乙酸 抑汗剂 烫发剂 防脱发剂 稳定剂 肤感调节剂 吸附剂 遮盖剂 悬浮剂 珠光剂 美黑剂 清凉剂 赋脂剂 美白剂 裂解剂 控油剂 着色剂 去屑剂 发用调理剂 发用定型剂 填充剂 收敛剂 乳化稳定剂 柔顺剂 溶剂 磨砂剂 pH调节剂 防腐剂 角质剥落剂 防晒剂 缓冲剂 还原剂 光稳定剂 成膜剂 增稠剂 螯合剂 变性剂 脱毛剂 拔毛剂 增塑剂 指甲调理剂 清洁剂 起泡剂 增溶剂 溶助剂 除臭剂 抗氧化剂 抗静电剂 抗结块剂 睫毛调理剂 角质软化剂 封闭剂 保湿剂 芳香剂 助滑剂 遮光剂 粘合剂 乳化剂 表面改性剂 分散剂 皮肤保护剂 祛斑剂 润肤剂 粘度调节剂 氧化剂 消泡剂 染发剂 吸收剂 推进剂 安全分 活性成分 致痘风险 孕妇慎用 硅油成分 PEG成分 着色剂/色素 染发剂/烫发剂 防腐剂 防晒剂 禁用 过敏原 酒精 氨基酸 多肽 矿物油 成分来源 表面活性剂 功效成分 Test–Free PETA-Approved Animal Test–Free 动物实验 Cruelty-Free Global Beauty Without Bunnies 全绿配方

中国化妆品检测项目

荧光增白剂351 防腐剂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 禁用物质麻醉药利多卡因 有机溶剂正戊醇 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 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 抗生素双氟沙星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DIPP) 农药残留p,p'-滴滴涕 水质指标色度 防晒剂二氧化钛 激素甲基泼尼松龙 着色剂酸性紫 43(CI 60730) 奎宁 禁用物质丙烯酰胺 激素泼尼松龙醋酸酯 抗UVA能力 抗生素磺胺吡啶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异丙酯 元素钡(Ba) 防腐剂苯甲酸乙酯 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 农药残留异艾氏剂 染发剂甲苯-3,4-二胺 激素醋酸氯地孕酮 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过氧化氢 防晒化妆品长波紫外线防护指数(PFA 值)测试方法 乙苯 抗生素磺胺甲二唑 有机溶剂异丁醇 亚慢性经口毒性试验 元素钆(Gd)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戊酯 抗生素磺胺甲氧嗪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雷他定 异丙苯 抗生素螺内酯 染发剂1,5-萦二酚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奋乃静 有机溶剂正丙醇 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染发剂6-氨基间甲酚 邻苯二甲酸二(2-甲氧乙基)酯(DMEP) 有机溶剂乙醇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 防腐剂己眯定二(羟乙基磺酸)盐 防晒剂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 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 激素氟尼缩松 激素黄体酮 三乙醇胺 禁用物质维生素D3 激素倍他米松双丙酸酯 水质指标锌 防腐剂苯甲酸丁酯 抗生素环丙沙星 农药残留β-六六六 染发剂N,N-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农药残留o,p'-滴滴伊 激素雌二醇 激素炔诺孕酮 防晒剂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 元素铊(Tl) 着色剂CI 14700 有机溶剂邻二甲苯 农药残留利谷隆 抗生素依诺沙星 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AP) 重金属铅 激素安西奈德 苯酚 防晒剂亚苄基樟脑磺酸(以酸计) 元素铒(Er) 洁净度温度 激素可的松醋酸酯 毒理学皮肤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苯酯 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 有机溶剂乙酸丁酯 激素氯替泼诺 禁用物质坎利酮 水质指标肉眼可见物 农药残留丁变敌(燕麦敌) 防晒剂二苯酮-3 防腐剂甲基异噻唑啉酮 禁用物质马来酸二乙酯 染发剂N-苯基对苯二胺 防腐剂苯甲酸异丙酯 禁用物质阿达帕林 禁用物质环氧乙烷 元素银(Ag) 防晒剂二苯酮-4或二苯酮-5(以酸计) 酮麝香 防腐剂对氯间甲酚 二乙醇胺 禁用物质米诺地尔 激素己烯雌酚 元素钪(Sc) 苹果酸 防腐剂苯甲酸 抗生素恩诺沙星 抗生素克林霉素 激素氢化可的松丁酸酯 元素铟(In) 水质指标臭和味 激素氟轻松醋酸酯 抗生素四环素 防腐剂氯二甲酚 元素镥(Lu) 禁用物质他扎罗汀 染发剂对氨基苯酚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苯那敏 着色剂碱性黄 87 皮肤光毒性试验体外3T3中性红摄取光毒性试验 防腐剂苯氧乙醇 农药残留甲萘威 农药残留δ-六六六 水质指标总大肠菌群 元素镍(Ni) 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元素铍(Be) 禁用物质苯并[а]芘 染发剂对甲基氨基苯酚硫酸盐 防腐剂2,4-二氯苯甲醇 水质指标浑浊度 激素莫米他松糠酸酯 有机溶剂甲苯 有机溶剂乙酸异戊酯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阿司咪唑 间、对-二甲苯 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 激素醋酸甲羟孕酮 农药残留敌菌丹 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 禁用物质阿维A 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 激素氟轻松 元素镉(Cd) 染发剂氢醌 农药残留丁苯吗啉 农药残留e 环氧七氯 激素睾酮 乙醇胺 有机溶剂二氯甲烷 禁用物质风险物质二甘醇 激素二氟拉松双醋酸酯 着色剂CI 15985 激素倍氯米松 农药残留对二氯苯 农药残留艾氏剂 农药残留异狄氏剂 乳酸 激素倍他米松戊酸酯 人体皮肤斑贴试验 激素曲安西龙 禁用物质颜料橙5(CI12075) 着色剂CI 45380 禁用物质他卡西醇 水质指标氯化物 着色剂碱性紫 14(CI 42510) 着色剂碱性橙 31 禁用物质普鲁卡因胺 染发剂2-甲基间苯二酚 着色剂CI 59040 激素阿氯米松双丙酸酯 有机溶剂4-甲基-2-戊酮 激素倍他米松 着色剂碱性蓝 26(CI 44045) 防晒剂乙基己基三嗪酮 禁用物质酸性黄 36(CI13065)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异丙嗪 激素氟氢缩松 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SPF 值)测试方法 激素氟米龙醋酸酯 抗生素磺胺甲嘧啶 防晒剂氧化锌 农药残留p,p'-滴滴滴 农药残留敌草隆 染发剂间苯二胺 水质指标氟化物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溴苯那敏 禁用物质麻醉药苯佐卡因 防腐剂邻苯基苯酚 水质指标总α放射性 农药残留异恶唑草酮(异恶氟草) 元素钴(Co) 硼酸和硼酸盐 禁用物质4-氨基联苯-D9 染发剂邻苯二胺 抗生素诺氟沙星 农药残留β-硫丹 禁用物质抗生素灰黄霉素 葡糖醛酸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水质指标pH 值 有机溶剂乙酸乙酯 染发剂6-羟基吲哚 柠檬酸 抗生素培氟沙星 防腐剂苯甲醇 有机溶剂2-丁酮 农药残留二苯胺 二苯乙醇酸 激素倍氯米松双丙酸酯 有机溶剂甲酸乙酯 着色剂酸性橙 3(CI 10385) 激素倍他米松醋酸酯 有机溶剂三氯乙烯 激素雌三醇 元素铽(Tb) 微生物菌落总数 禁用物质4-氨基联苯 抗生素罗红霉素 紫外线诱导人体皮肤黑化模型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地氯雷他定 羟基辛酸 农药残留α-六六六 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 微生物霉菌和酵母菌总数 防腐剂甲酸 激素双氟可龙戊酸酯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 着色剂CI 16255 农药残留苯氧菊酯(亚胺菌) 激素雌酮 水质指标亚氯酸盐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 激素可的松 禁用物质抗生素咪康唑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羟嗪 重金属镉 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禁用物质抗生素联苯苄唑 水质指标溶解性总固体 农药残留甲草胺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特非那定 禁用物质麻醉药丁卡因 元素钇(Y) 激素地索奈德 禁用物质甲基环氧乙烷 禁用物质5-甲氧基补骨脂素 元素砷(As) 防腐剂苯氧异丙醇 元素钕(Nd) 防腐剂5-溴-5-硝基-1,3-二噁烷 酒石酸 毒理学局部淋巴结试验:BrdU-ELISA 防腐剂苯甲酸丙酯 毒理学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抗生素氯霉素 禁用物质抗生素萘替芬 微生物金黄色葡萄球菌 毒理学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重金属砷 有机溶剂仲丁醇 邻苯二甲酸二正丙酯(DPP) 禁用物质维胺酯 抗生素氟罗沙星 激素氟米龙 防腐剂邻伞花烃-5-醇 农药残留p,p'-滴滴伊 水质指标铜 水质指标硝酸盐(以 N 计) 激素地塞米松醋酸酯 激素环索奈德 禁用物质麻醉药辛可卡因 防腐剂丙酸 禁用物质欧前胡内酯 有机溶剂丙酮 防腐剂苯甲酸异丁酯 激素氟米松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曲吡那敏 防腐剂游离甲醛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丁酯 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 1,2-二氯乙烯 防腐剂苄氯酚 激素氢化可的松 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 染发剂N,N-二乙基甲苯-2,5-二胺盐酸盐 激素氯倍他松丁酸酯 羟基乙酸 农药残留久效磷 水质指标硫酸盐 有机溶剂1,2-二氯乙烷 染发剂2,7-萘二酚 抗生素呋喃它酮 农药残留特乐酚(地乐硝酚) 防腐剂三氯生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苯海拉明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禁用物质苏丹红Ⅱ(CI12140) 水质指标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元素汞(Hg) 农药残留倍硫磷 抗生素金霉素 有机溶剂氯仿 元素锰(Mn) 洁净度悬浮粒子 防晒剂甲酚曲唑三硅氧烷 元素镧(La) 防腐剂脱氢乙酸 防腐剂吡硫鎓锌 水质指标硒 有机溶剂对/间二甲苯 抗生素甲硝唑 洁净度相对湿度 农药残留腈菌唑 元素铕(Eu) 激素氟氢可的松醋酸酯 元素锂(Li) 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 α-熊果苷 游离氢氧化物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甲酯 激素甲基睾丸酮 激素地夫可特 邻苯二甲酸二环己酯(DCHP) 甲醛 着色剂碱性红 51 激素甲基泼尼松龙醋酸酯 农药残留乙烯菌核利(烯菌酮) 重金属汞 防腐剂氯苯甘醚 洁净度静压差 总硒 抗生素多西环素 激素泼尼卡酯 抗生素阿奇霉素 防晒剂二乙基己基丁酰胺基三嗪酮 农药残留扑灭津(丙唑嗪) 防腐剂聚氨丙基双胍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赛庚啶 元素铜(Cu) 禁用物质抗生素益康唑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丙酯 元素锶(Sr) 禁用物质抗生素酮康唑 禁用物质抗生素氟康唑 毒理学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禁用物质6-甲基香豆素 风险物质石棉 有机溶剂异丙醇 防腐剂海克替啶 激素哈西奈德 邻苯二甲酸二正己酯(DHP) 防晒剂苯基二苯并咪唑四磺酸酯二钠(以酸计) 防晒剂对甲氧基肉桂酸异戊酯 毒理学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抗生素磺胺甲噁唑 元素铈(Ce) 激素醋酸甲地孕酮 水质指标铝 元素镨(Pr) 防腐剂十一烯酸 有机溶剂乙酸丙酯 致畸试验 染发剂2-氨基-3-羟基吡啶 水质指标氰化物 禁用物质苏丹红Ⅳ(CI26105) 可溶性锌盐 农药残留异菌脲(异丙二酮) 元素钐(Sm) 激素孕三烯酮 农药残留克氯得(乙菌利) 有机溶剂四氢呋喃 染发剂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 激素泼尼松 元素镱(Yb) 染发剂邻氨基苯酚 理化检测pH值 有机溶剂乙酸异丙酯 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农药残留狄氏剂 有机溶剂乙醚 有机溶剂乙酸甲酯 元素钬(Ho) 禁用物质维甲酸 抗生素克拉霉素 禁用物质8-甲氧基补骨脂素 元素铯(Cs) 防腐剂十二烷基三甲基溴化铵 水质指标溴酸盐 二硫化硒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氟奋乃静 有机溶剂正丁醇 禁用物质联苯胺 农药残留十三吗啉(克林菌) 防腐剂十四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水质指标锰 抗生素氧氟沙星 防腐剂吡罗克酮乙醇胺盐 禁用物质异维甲酸 禁用物质α-氯甲苯 染发剂苯基甲基吡唑啉酮 有机溶剂乙腈 有机溶剂四氯化碳 农药残留磷胺 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nPP) 水质指标耗氧量 激素曲安奈德醋酸酯 农药残留氯苯嘧啶醇(异嘧菌醇) 防腐剂山梨酸 激素卤美他松 激素氢化可的松醋酸酯 农药残留丙炔氟草胺(氟嗯嗪酮) 农药残留百菌清 抗生素土霉素 二乙胺 禁用物质4-氨基偶氮苯 防腐剂氯咪巴唑 着色剂CI 15510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异丁酯 1,1-二氯乙烷 2-羟基丁酸 着色剂CI 16035 元素铋(Bi) 农药残留禾草敌 农药残留炔螨特(克螨特) 有机溶剂二氧六环 着色剂橙黄 I 抗生素克林霉素磷酸酯 激素泼尼松醋酸酯 染发剂1-萘酚 防腐剂二甲基噁唑烷 风险物质二噁烷 禁用物质抗生素环吡酮胺 禁用物质氨基己酸 防晒剂胡莫柳酯 防腐剂三氯卡班 洁净度浮游菌 农药残留o,p'-滴滴滴 防腐剂氯己定 禁用物质维生素D2 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OP) 农药残留精吡氟禾草灵 禁用物质麻醉药普鲁卡因 元素钒(V) 人体安全性试用试验 激素地塞米松 有机溶剂乙酸异丁酯 防晒剂苯基苯并咪唑磺酸(以酸计) 防晒剂二甲基PABA乙基己酯 防晒剂亚甲基双-苯并三唑基四甲基丁基酚 毒理学直接多肽反应试验 染发剂间氨基苯酚 西咪替丁 防腐剂三氯叔丁醇 荧光增白剂367 防腐剂十二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染发剂2-硝基对苯二胺 元素钍(Th) 染发剂4-氯间苯二酚 农药残留三氯杀螨醇 元素铷(Rb) 禁用物质颜料红 53:1(CI 15585:1) 着色剂CI 10316 禁用物质依曲替酯 水质指标大肠埃希氏菌 农药残留γ-六六六 农药残留西玛津 激素异氟泼尼松 防晒剂3-亚苄基樟脑 农药残留多菌灵 防晒剂对苯二亚甲基二樟脑磺酸(以酸计) 防晒化妆品防水性能测试方法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西替利嗪 水质指标总β放射性 邻苯二甲酸戊基异戊酯(DnIPP) 元素镝(Dy) 禁用物质氮芥 防腐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 防腐剂2,6-二氯苯甲醇 水质指标总硬度 三氯甲烷 农药残留碘苯腈 农药残留炔苯酰草胺 二甲胺 染发剂4-硝基邻苯二胺 防腐剂7-乙基双环噁唑烷 农药残留α-硫丹 防腐剂水杨酸 禁用物质麻醉药氯普鲁卡因 防腐剂溴氯芬 染发剂对苯二胺 元素铥(Tm) 农药残留硫丹硫酸酯 禁用物质三甲沙林 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 抗生素沙拉沙星 防晒剂奥克立林(以酸计) 苯乙烯 有机溶剂苯 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 微生物耐热大肠菌群 元素铅(Pb) 农药残留七氯 毒理学体外兔角膜上皮细胞短时暴露试验 防腐剂苯甲酸苯基酯 禁用物质抗生素克霉唑 农药残留氟环唑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乙酯 元素铬(Cr) 激素氢化可的松戊酸酯 着色剂CI 16185 抗生素莫西沙星 水质指标氯酸盐 扁桃酸 激素布地奈德 水质指标六价铬 洁净度风速 有机溶剂环己烷 激素己酸羟孕酮 防晒剂樟脑苯扎铵甲基硫酸盐 有机溶剂异戊醇 皮肤光毒性试验 禁用物质抗敏抗组胺药物氯丙嗪 激素氟替卡松丙酸酯 防腐剂苄索氯铵 激素曲安奈德 防腐剂十六烷基二甲基苄基氯化铵 抗生素林可霉素 风险物质甲醇 荧光增白剂184 有机溶剂四氯乙烯 巯基乙酸 亚慢性经皮毒性试验 人体开放使用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法 1,2-苯基二羧酸支链和直链二戊基酯 间苯二酚 农药残留e 六氯苯 激素卤倍他索丙酸酯 水质指标铁 激素曲安西龙双醋酸酯 有机溶剂甲基叔丁基醚 防腐剂苯甲酸甲酯 β-熊果苷 羟基喹啉 毒理学局部淋巴结试验:DA 激素泼尼松龙 农药残留氯丹 抗生素米诺环素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水质指标挥发酚类 体外哺乳类细胞微核试验 防腐剂4-羟基苯甲酸苄酯 防腐剂戊二醛 防晒剂二苯酮-2 有机溶剂乙基苯 染发剂4-氨基-3-硝基苯酚 防晒剂双-乙基己氧苯酚甲氧苯基三嗪 农药残留氟硅唑 洁净度沉降菌 农药残留o,p'-滴滴涕 抗生素磺胺氯哒嗪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毒理学皮肤腐蚀性大鼠经皮电阻试验 荧光增白剂140 荧光增白剂85 禁用物质斑蝥素

中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27号令2020-06-29
现行有效《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广东人大第34号2019-03-28
即将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药监局2022年第16号2022-02-21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第46号令2021-08-06
鼓励过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第2021年77号2021-06-03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市监总局2021年第35号令2021-01-07
征求意见《牙膏监督管理办法》2020-11-13
二次征求《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22-06-25
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修订意见2022-03-31
征求意见《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2022-03-30
即将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2-01-07
现行有效《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2021-10-08
现行有效《化妆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工作规程》2021-04-23
现行有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2021-04-08
现行有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02-26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02-26
征求意见《牙膏备案资料规范》2021-01-06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20-09-03
征求意见《化妆品境外检查暂行管理规定》2019-11-11
现行有效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标签标识标注要求有关问题的复函2016-08-02
现行有效《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2016-06-01
现行有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2015-12-23
现行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含105条)》2015-12-15
征求意见《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2-04-11
现行有效《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填报技术指南》2021-12-31
现行有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2021-04-12
现行有效《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04-08
现行有效《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原则》2019-08-30
现行有效《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2021版)》2021-05-28
现行有效《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2021-04-27
现行有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2021-04-08
收集通知《已使用牙膏原料目录》2020-08-25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化妆品申报要求的公告2022-06-20
中检院 明确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通知2022-04-27
中检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事项办理的通知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复函2022-04-2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有关问题的复函2022-04-27
广东药监 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补录及标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22-04-20
中检院 关于发布特殊化妆品注册延续申报受理审核要点(试行)2022-01-06
广东药监 关于加强普通化妆品备案的通知(注销-保质期-结束)2021-12-31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原料安全信息登记平台上线通知2021-12-3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试行化妆品电子注册证的公告2021-12-30
广东药监 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新证)2021-12-20
国家药监局 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发布儿童化妆品标志的公告2021-12-01
国家药监局 关于贯彻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公告2021-10-11
国家药监局 关于开展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行动的通知2021-10-11
广东药监 关于原非特化妆品备案系统关闭,停止办理相关事宜通知!2021-09-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相关通告2021-08-20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关于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平台衔接通知2021-05-07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问题解答(一)2021-04-02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过渡期公告2021-03-05
中检院 关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和除臭五类特证化妆品过渡期公告2021-02-03
国家药监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事项公告2020-12-28
中科院 使用“中国科学院”、“中科院”等名称违法行为声明2021-07-27
央视网 关于“CCTV.COM 央视网合作伙伴”等称号情况的严正声明2016-08-1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五)2022-06-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四)2022-04-29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八)过渡期专刊2022-04-26
中检院 《化妆品受理环节和技术审评等常见问题及解答》汇编2022-04-2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三)2022-04-14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四)2022-04-0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二)2022-03-25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三)2022-03-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十)2022-01-2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九)2022-01-2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八)2022-01-11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五)2022-01-05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七)2021-12-24
国家药监局 浅谈美白化妆品与美白剂2021-12-16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二)2021-12-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六)2021-12-10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五)2021-12-02
北京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中常见问题的解析(一)2021-11-22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二)2021-11-17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管理政策问答2021-11-11
国家药监局 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一)2021-11-08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十一)2021-11-01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十)2021-10-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九)2021-09-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八)2021-09-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七)2021-09-03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六)2021-08-2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五)2021-08-16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题(四)2021-07-15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三)2021-07-0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二)2021-07-09
广州审评 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一)2021-07-05
行业标准《化妆品保湿功效评价指南》2011-12-20
强制方法《化妆品祛斑美白功效测试方法》2021-02-18
强制方法《化妆品防脱发功效测试方法》2021-02-18
团体标准《洁面产品的保湿和控油功效人体测试方法》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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